早报讯 欠债还钱本是天经地义,但是如果采取过激的方式去讨债,很有可能构成侵权,不仅账要不来,还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近日,市南检察院发布2015、2016年非法拘禁案件总体情况,两年内共审理此类案件10起,其中因索取债务问题导致非法拘禁案件占到80%。
索债型非法拘禁占多数 去年市南检察院共受理审查起诉3件非法拘禁案件,今年受理审查起诉7件非法拘禁案件。根据数据分析,因索取债务而发生的非法拘禁案件已成为此类案件的绝对多数。这10起案件中,有8起案件是“索债型”非法拘禁。
这10件案件中除了2件因其他纠纷引起的非法拘禁案件外,其余的8件均为被害人在履行金钱债务上存在一定的过错,或是拖欠正当债务逾期不还,或是无力偿还,使债权人为索取债务而对债务人实施了拘禁行为。这种情况,致使有的被害人自认为有过错而不愿报案或者提出撤案。
虽然非法拘禁罪主要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但由于嫌疑人本着要追回债务的目的,常伴以实施一定的暴力行为,对公民的身体健康造成危险。如上述案件中有9件存在捆绑、殴打等暴力行为,其中持械3件,给被害人造成程度不一的身体伤害。
团伙索债倾向职业化 随着外来人员的逐步聚集和心态的变化,犯罪也从单人犯罪逐渐发展为团伙犯罪,这点在索债型非法拘禁案件中尤为明显,个别案件中发现外来团伙犯罪中出现具有明显职业化倾向的案件。
此外,在6起因索取债务引起的非法拘禁案和3件因民间借贷引起非法拘禁案中,贷款人往往要借贷人付出比银行利率高几十倍的“手续费”,或者是将借期内的利息一并计入本金强迫被害人写下借条。这种高利贷行为严重影响了国家金融管理的正常秩序,侵犯了借债人的合法经济利益和人身安全。高利贷行为正向放债、讨债“产业链”的方向发展,放贷人由中间人介绍放贷业务,中间人收取一定提成,讨债人平时由放贷人“养着”,需要时便外出讨债,成为“职业拳手”。
追讨债务 强行拘禁 蓝某与刘某有经济纠纷。 2014年12月3日,蓝某从他人处得知刘某次日将前往一家单位办公,便打电话纠集石某等人在刘某出现的地方堵截,与刘某谈还款事宜。次日9时许,蓝某驾车伙同石某等人到达预定地点,并在办公楼的一楼会议室找到欠账的刘某。蓝某等人拳打刘某头部数下,强拽刘某衣服、胳膊等将其强行带到宁夏路一处居民楼内,逼迫刘某写下欠条、委托书。
当日12时许,该团伙分别驾车拉载刘某返回刘某所在的单位,逼迫刘某重新书写委托书后于12时45分许将其放走。此后,石某等人被抓,蓝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记者 樊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