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出台司法解释 环评弄虚作假或被追究刑责

2016-12-27 07:34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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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2月26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有关污染环境犯罪的定罪量刑具体标准。

  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颜茂昆介绍,污染环境罪的入罪要件为“严重污染环境”。2013年最高法、最高检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认定“严重污染环境”的14项具体情形。本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对此予以吸收,并根据司法实践情况作出完善。

  据介绍,司法解释对污染环境罪的结果加重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作了相应完善。根据司法解释,具有“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一百吨以上”“致使一百人以上中毒的”“致使一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等13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解释还明确了环境影响评价造假的刑事责任追究问题。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或其人员,故意提供虚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节严重的,或者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存在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者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同时规定,实施环境污染犯罪,具有“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期间或者被责令限期整改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等4种情形的,应当从重处罚。

  颜茂昆表示,实践中,一些单位和个人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以降低生产成本、牟取不法利益,甚至形成了“一条龙”作业。为此,司法解释规定,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据介绍,2013年7月至2016年10月,全国法院新收污染环境、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环境监管失职刑事案件4636件,审结4250件,生效判决人数6439人;年均收案1400余件,生效判决人数1900余人。  据新华社等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林永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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