篡改环境监测数据是一种"人造雾霾"

2016-12-27 09:58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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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英锋

  12月26日上午,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有关污染环境犯罪的定罪量刑具体标准。解释规定,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实施或参与实施篡改、伪造行为的人员应当“从重处罚”。

  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一方面,会使企业在虚假数据的掩护下放下包袱,不管不顾、不加节制地排污,加重环境污染,另一方面,经过修饰的监测数据又会欺骗监管,误导决策和环保应对,给环境保护造成其他负面的影响。显然,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就是一种“人造雾霾”,严重背离了企业责任,背离了环保的目标,背离了民众的需求,性质恶劣,社会危害严重。

  之前,对于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环保、公安等部门一般依据《环保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予以罚款、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震慑力有限。《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设定了“污染环境罪”,该罪的入罪要件为“严重污染环境”,如果没有两高的司法解释,要具体查证某企业因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多排放了多少污染以及排污行为是否构成“严重污染环境”(尤其是企业大气污染行为)比较困难,如此,也就难以追究企业或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而两高的司法解释把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列为“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意味着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企业只要有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干扰监测设施的行为,不管排放了多少污染,都符合“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都可以构成污染环境罪,给监管部门提供了一把法律利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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