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英锋
网购遇到问题商品需要退货时,不少商家会以“已拆封”、“试用过”等理由拒绝退货。今后,这一状况将有改善。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中提到,经营者不得擅自扩大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商品的范围,拆封商品也可以“无理由退货”。(8月7日《新京报》) 2014年施行的新消法赋予了消费者“网购商品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权利,顺应了网购消费维权的需要,然而,在网购实践中,很多消费者发现,由于新消法第二十五条给“七天无理由退货”设定了“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这一条件,且未对商品完好进行明确解释和界定,因而,不少网络商家认为网购商品的外包装已被消费者拆封或商品已被消费者试用即为“商品不完好”,并对拆封商品拒绝退货,网络商家和消费者因此产生很多消费纠纷。
此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网购商品拆封亦可退”,并对商品完好的概念和范围进行了解释,也进一步指明了不适用于“网购商品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情形,给“七天无理由退货权”打了一个法律补丁,使消费者的权利更加完善,使经营者的底线更加明晰,体现了法律的进步。
其实,“网购商品拆封可退”与新消法规定的“商品完好”退货条件不仅不矛盾,反而相一致。商品完好是指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包括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使用说明书等齐全。而网购商品如果只是外包装被拆封,或被合理试用,包装内商品的外观、品质、功能等依然如新,相关配件也齐全,那么,商品本身就符合“完好”的标准。
“网购商品拆封可退”给消费者吃下了一颗定心丸,能够鼓励消费者放心消费,减少消费纠纷,促进网购市场的发展,对消费者、经营者都有利。
半岛网辣蛤蜊评论(
http://news.bandao.cn/lagala/)原创作品,转载请注明来源。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