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记者 肖玲玲 报道
半岛都市报12月30日讯 12月30日,记者从市人社局了解到,1月1日为法定节假日,单位安排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相当于拿4天的工资;12月31日为公休日,1月2日为补休日,单位安排加班且不安排补休的,则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相当于每天拿3天的工资。如果职工元旦假期全部上班,且单位不安排轮休,最多能拿到10天的工资。
根据相关法规,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21.75天),以劳动者上一月份提供正常劳动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数额X元为例,如果1月1日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所支付加班工资应不低于(X÷21.75)×300% ×1天;如果12月31日、1月2日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且不能安排补休的,所支付的加班工资应不低于(X÷21.75)×200%×2天。加班工资与原本应得的工资待遇之和,就是加班三天的全部收入。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李敏娜]
版权稿件,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