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7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通过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在政策、对象、标准、管理和信息五个方面的有效衔接,对符合低保标准的农村贫困人口实行政策性保障兜底,对纳入建档立卡范围的农村低保对象给予政策扶持,确保到2018年我省现行扶贫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
根据《意见》,政策衔接方面,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按规定程序纳入低保范围,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差额发给低保金,做到应保尽保、按标施保,坚决纠正低保金分档平均发放的错误做法。对符合扶贫条件的农村低保家庭,按规定程序纳入建档立卡范围,并针对不同致贫原因予以精准帮扶;对不在建档立卡范围内的农村低保家庭、特困人员,各市、县(市、区)统筹使用相关扶贫开发政策,做到应扶尽扶。
在对象衔接方面,《意见》要求完善农村低保家庭贫困状况评估指标体系,以家庭收入、财产作为主要指标,根据地方实际情况适当考虑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因素,综合评估家庭贫困程度。对参与扶贫开发项目、外出务工实现就业的农村低保家庭,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在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认定时,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非共同生活的,相关义务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计入家庭收入。“十三五”时期,中央确定的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意见》明确,家庭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纳入低保和扶贫范围: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低保标准2倍的;拥有并经常使用机动车辆、船舶和大型农机具的(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非因拆迁原因,拥有2套及以上产权住房且住房总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2倍的;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在标准衔接方面,《意见》要求,2018年年底前各县(市、区)农村低保标准要全部达到省定扶贫线以上。农村低保标准低于省定扶贫线的地方,要制定分年度目标:2017年,潍坊、济宁、泰安、日照、莱芜等市全部达到省定扶贫线,枣庄、临沂、德州、聊城、滨州、菏泽等市全部提高到不低于3200元;2018年,枣庄、临沂、德州、聊城、滨州、菏泽等市全部达到省定扶贫线。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在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单月同比涨幅达到5%或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时,启动联动机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在管理衔接和信息衔接方面,对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施动态管理,每年开展一次联合核查,重点核查:上年度已经脱贫的;新返贫人口中尚未纳入低保或特困人员供养的;因年老、身患重病、重度残疾等因素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低保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有一定收入的;法定赡养义务人有赡养能力的。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据,每年至少比对1次台账数据。
为完善保障措施,《意见》明确,省级加大社会救助资金投入。脱贫攻坚期内,省级财政对农村低保省定提高低保标准增支部分,给予枣庄、临沂、德州、聊城、滨州、菏泽等市补助80%,给予潍坊、济宁、泰安、日照、莱芜等市补助60%。
[编辑: 杜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