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医药代表还需完善惩戒机制

2017-02-11 09:10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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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张西流

  2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明确整治药品流通领域突出问题,依法严惩违法违规企业、医疗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加强对医药代表的规范管理,其失信行为记入个人信用记录。提出医药代表只能从事学术推广、技术咨询等活动,不得承担药品销售任务。(2月10日《新京报》)

  医药代表本应该是受过医学或药物学的专门教育,具有一定临床理论知识及实践经验的医药专业人员,经过市场营销知识及促销技能的培训,从事药品推广及宣传工作。换言之,医药代表的职责是将药品推荐给临床医生,同时还要观察药品疗效和追踪药品的不良反应,而不是直接卖药。

  在一些国家,医药代表由具备医药知识背景的专业人士来担任。他们把药厂的最新研发动态带入医院,再把医生用药的临床状况反映给药厂,例如药物的不良反应信息和治疗范围的变化等。在美国,临床医生的新药知识73%来源于医药厂家,来源于医药代表的讲解。医药代表不只是推销员,更是信息传递者,是药品专家。而在我国,由于药企过多过滥,导致医药市场产生恶性竞争,加之市场不规范、流通不畅、有关部门管控不力等原因,导致医药代表“变质”,成为不择手段卖高价药的“代表”。

  可见,国家加强对医药代表的规范管理是必要之举,值得肯定。不过,国家推进药品领域改革,只是一个指导意见,还需各地制定或出台因地制宜的相关细则予以细化和明确,进一步完善问责机制,进一步强化惩罚性措施。比如,一旦发现有医药代表在医院推销药品,或有医药代表用回扣贿赂医生,或有医生接受回扣贿赂,除了依法处理当事人之外,还应对涉事医院及负责人进行问责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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