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汪昌莲
海南省近日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海南省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从2017年起在海南省推广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对责任明确的重大保险事故,保险机构可直接对受害者先行赔付。(2月12日《新快报》) 海南将从2017年起推广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并不是什么新鲜事。事实上,早在2012年,上海就已开始推广“食安险”。到了2014年底,全国已有湖南、河南、江苏、内蒙古、河北、浙江、山东、福建、湖北等省份试点“食安险”。特别是,国家层面希望这一险种能尽快铺开,让消费者在遭遇食品安全事故时,至少在经济赔偿上能获得更多的保障。
基于此,2014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2014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要求“研究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2015年10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开始施行,其中第四十三条明确“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这也表明了,实行“食安险”,将有法可依。
然而,必须正视的是,推出“食安险”,是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的一种补救措施。不从源头上对食品行业进行监管,仅依赖于“食安险”,仍然难以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食品安全。因此,推行“食安险”,不能替代监管责任。换言之,推出“食安险”,仅是食品安全责任的一种补充。对食品安全的日常监管,应始终跑在“食安险”的前列。这就要求,有关部门及食品企业,完善食品安全干预机制,在设施和技术等方面强化保障措施,防范和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别是,应借助法律、行政和市场等多种手段,把保险与食品安全诚信体系、食品安全追溯体系、“黑名单”制度结合起来,使“食安险”叫好又叫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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