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女工生育权不能仅靠自觉

2017-03-10 09:15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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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毛建国

  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在日前发布的报告显示,随着“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育龄妇女有了更多生育选择,但因怀孕而被辞退的案件也在增多。该中心执行主任时福茂介绍,“我们中心在2016年办理的因怀孕而被辞退的女工案件就有11件,这些案件的共同特点是:用人单位在明知女工怀孕的情况下,以种种理由将其解雇。”(3月8日《工人日报》)

  实施全面二孩政策,对于应对和改善我国人口老龄化结构,具有重要意义。因此,用人单位要摆正大与小、长远与眼前的关系,不仅尊重而且支持女员工怀孕、生育。但在提出单位自觉时,还是应该去倾听一下用人单位的声音,了解一下他们为什么这么做。一项调查结果表明,一个月薪4000元左右的女员工两次生育,合计8个多月的断岗期。这将给企业带来5万元的额外支出。而部分女职工还存在恶意使用规定的情况,更激发了用人单位的抵触心理。由此不难看出,用人单位这么做,主要还是利益趋动。那么,我们很难指望用人单位的道德自觉在短时间内会有一个质变式的提升。

  有人可能会说,不是还有法律吗?确实,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员工孕期解除劳动合同。按照时福茂的说法,“用人单位对于不得在女工孕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是知晓的。因此,才会找其他理由来解除劳动合同。”要害在“其他理由”,关键也在“其他理由”。按照目前法律的发展水平,能不能杜绝“其他理由”的产生,不给“其他理由”泛起空间?如果不能,那么用人单位很容易找出“其他理由”,法律也只能望洋兴叹。

  从问题视角出发,在对用人单位提出道德自觉,努力进行法律防范的同时,也应该倾听用人单位诉求,适当提供一点制度救济。有专家认为,把生育成本都转嫁给企业并不合理。更有专业人士认为,政府应该出台鼓励和引导政策,尽快推进生育保险制度改革,在征收税费等方面给予雇佣女职工的企业予以优惠,谋求个人、企业和社会利益的均衡。保障女工生育权不能仅靠道德自觉,希望国家、单位、劳动者共同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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