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中院与市北法院发布典型案例提醒消费者依法维权

2017-03-14 16:02   来源: 半岛网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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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岛网3月14日消息  今天上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市北区人民法院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消费维权审判工作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提醒消费者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记者从新闻发布会上获悉,2016年,青岛两级法院共受理消费维权案件298 件,较上一年度增长20%,案件涉及食品、农资产品、汽车、化妆品等多个领域。作为消费维权案件比较集中的市北区法院,2016年受理57件,同比增长32.6%。

  

发布会现场图片



  随着社会商品供应不断丰富,服务业快速发展,消费市场已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近年来,消费者法治意识日益提高,越来越多地选择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消费维权案件逐年增多,案件涉及领域越来越广。近年来的消费维权案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首先是案件类型多样。既有传统实体商店购物的消费,也有餐饮、装修装饰、健身、预付卡、会员卡等消费,还有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等案件,同时新型消费方式如网购、电视购物维权案件不断出现。其次是起诉原因不一。包括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产品虽无质量问题但对产品不满意、购买产品后发现价格更低的;网购寄来的实物与图片存在差异或以次充好假冒品牌;职业打假现象。第三是消费者败诉居多。消费者的诉讼请求得不到全部支持的居多,甚至完全败诉的也不在少数。原因多在于消费者法律专业知识匮乏,诉讼请求的选择、证据意识和举证能力等不足。同时,消费者期望值过高导致部分胜诉案件较多。

  青岛法院妥善审理各类消费维权案件,依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药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的惩罚性赔偿条款,制裁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不法行为,切实使消费者的权利得到救济和补偿。在食品纠纷案件审理中,人民法院对不安全食品的生产者和明知食品不安全而销售的经营者,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定,在判令其承担消费者损失的同时,还可以判令其承担食品价款10倍的赔偿责任,有效制裁生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维护人们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对经营者制定“霸王条款”如“包间最低消费”、“预付卡一经售出概不退还”、“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货”等,人民法院一律认定无效。

  青岛法院不断提高诉讼服务水平,切实解决消费者诉讼难问题。青岛6个基层法院建立了“消费维权巡回法庭”,组织法官提供法律咨询、指导调解,同时开启绿色维权通道,快速高效地审理消费维权案件,方便消费者诉讼。青岛法院既坚持“引进来”,落实人民调解员驻院制度,又积极走出去,与工商、食品药品、质检等政府部门及社会组织共建维权平台,大力推进诉前调解和诉调对接,高效便捷化解纠纷,实现消费维权案件审理的最佳社会效果。

  通讯员 时满鑫  文 刘子琳

  附:市北区法院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案例一:日常消费类案例

  1、张先生在某超市购买一批瓜子,在结账后发现商家有低标高结的问题(每包瓜子标价4.5元、实收6.5元),消费者要求合理解决。

  经过调解,每包瓜子还按4.5收取,达成调解协议,消费者表示满意。

  2、蓝先生在某灯具城购买了灯具,商家称灯具搞特价,安装后消费者发现是旧货或者是翻新货,通过色泽和灯面上有很多划痕,消费者作出投诉,要求商家给予三倍赔偿,请求调解。

  经过调解,某灯具城同意退款,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消费者表示满意。

  点评:对于消费者日常购买物品时,涉案纠纷多为产品标识标签问题,且大部分案件涉案产品单价在5000元以下,消费者要注意保留购物小票、产品包装等证据按照程序进行维权。

  案例二:会员卡消费类案例

  1、王女士在某健身中心准备办理健身卡,并交付了2000元钱定金,因王女士的公司要把王女士调到外地工作,王女士就去找商家退款,前台服务人员一开始答应消费者2个工作日退款,后又改称两个星期退款,一直以各种理由进行拖延。消费者感到不合理,并且商家服务态度极其恶劣,前后口径不一致,要求合理商家立即退换款项。

  在法院调解下,商家当场退还消费者2000元定金,并对消费者致以歉意。

  2、林女士在某餐厅办的会员卡,2年有效期。林女士前往餐厅消费时,被告知会员卡已过有效期,需交10元续卡费方能继续使用。但餐厅在林女士办卡时餐厅并未告知过期需要费,因而引起林女士不满,要求不交钱继续使用。

  经过调解,餐厅统一消费者可以免费继续使用会员卡,消费者表示满意。

  点评:对于该类纠纷,消费者应注意办理会员卡时,商家是否对相关信息进行了告知,签署相关协议时要注意合同条款的审查,避免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案例三:网络购物

  李先生在某网站购买了品牌羊毛衫,收货后发现实物与宣传不符,李先生找商家协商,商家不予退款。

  经过调解,商家同意退款。

  点评:在进行网络消费时,消费者在购买产品前,要仔细阅读产品介绍、买家须知、退换货流程等内容,向商家详细了解产品情况;二是在收取快递时,在快递公司人员前当场开箱验货后签收,如发现产品有破损,及时拍照取证并可拒收快递;三是在收到产品后发现与商家描述不符,可能存在欺诈行为后,及时以截屏等方式固定产品介绍页面,在与商家交涉时用电商自带交流工具如阿里旺旺等,并保存聊天记录。

  案例四:联动调解机制调处案例

  2016年初,市北区消费者兰先生在某4S店购买了一辆新车,4S店附赠一张指定洗车场的免费洗车优惠卡。几天后,兰先生将车开到指定洗车场洗车时,不料场内自动洗车机清洗滚筒突然掉落,将兰先生的挡风玻璃砸碎,汽车引擎盖也留下了许多痕迹。兰先生立刻找到洗车场负责人要求赔偿,该负责人让兰先生先修车,然后凭修车单据再协商赔偿事宜。随后兰先生在汽车修理厂对车辆进行修理,共花去费用1600余元。当兰先生拿着修车单找到洗车场时,洗车场负责人却以兰先生洗车用的是优惠卡、自动洗车机清洗滚筒是偶然掉落和修理费用“有水分”等为由,不肯报销。

  市北区法院受理该案后,由于双方意见分歧较大,及时启动“天平110”联动调解机制,联合消保委、工商局共同参与案件调处。经法院于各联动部门的共同努力,双方态度逐渐缓和,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洗车场在支付了1600余元的修车费用后,向兰先生赔礼道歉,并免费赠送一张500元的洗车卡,案件得以妥善解决。

  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本案中,洗车场洗车机滚筒的掉落,是由于洗车场工作人员疏于检修和管理,应该预见但是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造成的,不能因此而减免法律责任。4S汽车销售店赠送的指定免费洗车优惠卡,是4S店和洗车场之间的商业行为,按照《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经营者以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为条件,向消费者提供奖品、赠品或者免费服务,应当保证质量,不得免除其应承担的修理、更换、重做、补足商品数量、赔偿损失以及其他责任”之规定,不能免除洗车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洗车场因自身设备故障对兰先生的车辆造成损失,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兰先生提供的修车发票经核实准确无误,洗车场应当按照当初的承诺支付修车费用。 因此洗车场支付全额修车费用,向消费者赔礼道歉是完全应该的,至于赠送免费洗车卡是商家的自愿行为,法律并无强制性规定。

  该案双方当事人原本矛盾较大,特别是洗车场态度非常强硬,仅靠法院调解难以取得良好结果。市北区法院及时启动“天平110”联动调解机制,邀请消保委和工商局参与调解后,洗车场态度转变很大,为案件成功化解打开了局面,充分展现了多元联动化解机制对于案件调处的重要作用,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法官提示】

  1、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此可见,诉讼只是该类案件的最后一条解决途径,消费者可根据相关规定与商家进行协商,尽快解决纠纷。

  2、如果进行诉讼为了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消费者要注意保留购物小票、产品包装等证据,购买产品前后注意检查包装标注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如发现购买产品存在不规范的情形,可凭购物小票等证据维权;二是消费者对产品性质不了解的情况下,可详细询问销售人员,并根据产品标识查阅相关产品标准规范等;三是因诉讼周期较长,因此对涉及金额较小的产品维权,可直接依据《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规定与商家进行协商,尽快解决纠纷。

  在进行网络消费时,消费者在购买产品前,要仔细阅读产品介绍、买家须知、退换货流程等内容,向商家详细了解产品情况;二是在收取快递时,在快递公司人员前当场开箱验货后签收,如发现产品有破损,及时拍照取证并可拒收快递;三是在收到产品后发现与商家描述不符,可能存在欺诈行为后,及时以截屏等方式固定产品介绍页面,在与商家交涉时用电商自带交流工具如阿里旺旺等,并保存聊天记录。

  同时,在网上购买多个同类同批次产品时,当消费者发现其中一个产品外包装、产品标识或是质量不合格时,不要再拆封其他产品,以保留作为证据。当消费者与网络商家协商不成,希望以诉讼解决纷争时,可及时与电商平台联系,要求其提供销售者的真实姓名、住所、联系方式等资料,以备诉讼需要。

   [编辑: 董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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