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没签合同 青岛一物业公司被责令付双薪

2017-03-21 07:42   来源: 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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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岛全媒体记者 肖玲玲 报道

  半岛都市报3月20日讯 口头约定6个月试用期没签劳动合同,试用期结束后开始签合同并缴纳社保。刘某在今年辞职后要求公司补缴试用期社保,因被拒投诉至劳动监察机构。依据相关法律,该公司被责令支付职工刘某因未签订劳动合同产生的5个月“双倍工资”共计15000元,并为其补缴试用期期间的社会保险。

  2015年9月1日,刘某应聘到青岛市的一家物业公司从事物业管理工作,与公司口头约定试用期六个月,试用期工资3000元,试用期结束后开始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2016年3月1日,该公司与刘某签订了期限为3年的劳动合同,并于当月为刘某缴纳了社会保险。工作期间,刘某与公司领导因工作原因产生矛盾提出辞职,2017年1月31日,刘某与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关系后,刘某要求公司为其补缴2015年9月至2016年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公司领导以双方口头约定为由拒绝了该要求。刘某便到用工所在地的劳动监察机构投诉该公司,要求该公司支付5个月“双倍工资”。

  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责令该公司支付职工刘某因未签订劳动合同产生的5个月“双倍工资”(共计15000元),并为其补缴试用期期间的社会保险。

  市南区人社部门相关工作人员介绍,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不仅可以有效地保护劳资双方的权益,也是劳动关系稳定存续、用人单位规范劳动管理、劳资双方处理争议的重要依据。”

   [编辑: 张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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