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台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建追责制

2017-03-24 11:08   来源: 新锐大众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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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对全省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做出总体部署和系统性安排。

  



  《预案》指出,对政府性债务风险要坚持预防为主,不断加强对政府性债务风险及以后年度财政支出责任风险的监控,及时排查风险隐患,做到风险“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建立风险事件报告制度,针对不同类别政府性债务,实行分类处置。根据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程度等情况,政府性债务风险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大(Ⅰ级)四个等级,每个级别相应明确了认定标准和应急处置措施。

  发生债务风险事件后,实行分级响应,必要时要依法实施政府财政重整计划。其中,对Ⅳ级、Ⅲ级债务风险,主要由市县政府立足自身化解;对Ⅱ级债务风险,除上述措施外,市政府统筹全市财力仍无法化解的,应向省政府报告,由省政府相应采取有关措施。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要依法合规,尊重市场化原则,维护好各方合法权益。

  《预案》强调,建立政府性债务风险责任追究机制,针对不同债务风险事件,依据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适时启动责任追究机制,银监部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责。省政府将政府性债务风险处置纳入政绩考核范围,对实施财政重整的市县政府,视债务风险事件形成原因和时间等情况,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属于在本届政府任期内举借债务形成风险事件的,在终止应急措施之前,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不得重用或提拔;属于已经离任的政府领导责任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

  《预案》要求,加快构建省市县政府性债务风险防控体系,建立健全风险应急处置工作机制。

  山东省财政厅政府债务管理办公室主任王元强表示,《预案》的出台,进一步夯实了山东政府性债务风险管理的制度基础,对于落实好积极财政政策、规范好地方政府举债行为、依法引导金融机构合理预期、充分发挥政府规范举债对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下一步,市县两级政府也应尽快制定本地区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加快构建省市县三级风险防控体系,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风险的底线。

  附: 债务风险事件级别说明

  1、 Ⅳ级(一般)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单个市县政府本级偿还政府债务本息实质性违约,或因兑付政府债务本息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2)单个市县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或因履行上述责任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3)因到期政府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造成群体性事件;

  (4)省市县政府需要认定为Ⅳ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

  2 、 Ⅲ级(较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全省或设区的市级政府辖区内2个以上但未达到10%的设区的市本级或县级政府无法支付地方政府债务本息,或者因兑付政府债务本息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2)全省或设区的市级政府辖区内2个以上但未达到10%的设区的市本级或县级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或者因履行上述责任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3)市县政府债务本金违约金额占同期本地区政府债务应偿本金1%以上(未达到5%),或者利息违约金额占同期应付利息1%以上(未达到5%);

  (4)因到期政府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造成较大群体性事件;

  (5)省市县政府需要认定为Ⅲ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

  3 、 Ⅱ级(重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省政府连续3次以上出现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流标现象;

  (2)全省或设区的市级政府辖区内10%以上(未达到15%)的设区的市本级或县级政府无法支付政府债务本息,或者因兑付政府债务本息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3)全省或设区的市级政府辖区内10%以上(未达到15%)的设区的市本级或县级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或者因履行上述责任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4)市县政府债务本金违约金额占同期本地区政府债务应偿本金5%以上(未达到10%),或者利息违约金额占同期应付利息5%以上(未达到10%);

  (5)因到期政府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造成重大群体性事件,影响极为恶劣;

  (6)省市县政府需要认定为Ⅱ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

  4 、 Ⅰ级(特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省政府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到期本息兑付出现违约;

  (2)省级或全省15%以上的市县政府无法偿还政府债务本息,或者因偿还政府债务本息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3)省级或全省15%以上的市县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或者因履行上述责任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4)全省政府债务本金违约金额占同期本地区政府债务应偿本金10%以上,或者利息违约金额占同期应付利息10%以上;

  (5)省政府需要认定为Ⅰ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

  记者 姜宏建

   [编辑: 张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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