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全媒体记者 娄花 报道
半岛都市报4月14日讯 4月14日,记者从青岛国税局获悉,日前,青岛市国、地税通力协作,推动青岛市联合惩戒工作33个成员单位完成了《青岛市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2017版)》的会签工作,标志着青岛市联合惩戒工作在现有模式基础上实现提档升级,在全国税务系统率先打响“双扩围”第一枪。
2017年两会期间,国家税务总局王军局长在接受记者专访时指出,税务机关应进一步加强“黑名单”及联合惩戒制度建设,做到“让诚信者一路绿灯,让失信者步步难行”。王军局长作出指示后,青岛市国地税相关负责人于3月10日迅速启动国地税联合工作机制,结合青岛市实际情况,草拟了《合作备忘录》征求意见稿,并制定了联合惩戒工作方案,确立了成员单位与惩戒措施双扩围的工作思路。青岛国地税立即将《合作备忘录》征求意见稿向本市33个部门进行推送,并于日前完成正式文件的会签工作,率先在全国税务系统实现联合惩戒工作“双扩围”,所谓双扩围指黑名单联合惩戒单位由21个扩大到33个,惩戒范围由18项扩大到28项,扩展了对失信纳税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协作范围,使失信纳税人受到更加严厉的惩戒措施。
税务机关在将“黑名单”案件向联合惩戒成员单位进行推送的同时,应建立和加强“黑名单”企业的动态管理机制,重点关注企业登记注册信息变更、法定代表人新办企业等情形。截至2017年3月,青岛市国税局一方面对外推送“黑名单”案件25起,案件性质涉及偷税、逃避追缴欠税、虚开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等;另一方面接收工商、质监、银行等部门推送的案件信息80余起,均已按相关工作要求进行了落实。
联合惩戒典型案例
2016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其中,对于偷税与逃避追缴欠税的案件,违法案件当事人能积极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税务机关应当从“黑名单”中撤出相关案件信息。以下两个案例可以让很多企业吸取经验教训。
■案例一
护照不予核发
失去出国探亲时机
2016年,青岛胶州市国家税务局所辖青岛某制帽有限公司因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9份,被立案检查。该企业需缴纳税款104万元,罚款52万元。面对税务机关的处理,企业法定代表人张某采取各种手段拒不缴纳税款。然而,2017年3月,张某却主动找到税务机关,不仅分期补缴了20万元税款,而且承诺早日缴清其余欠税。
原来,根据《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相关规定,该公司的偷税行为达到了重大税收违法“黑名单”的公布条件。青岛市国税局向银行监管、工商等部门进行了推送。2017年春节,张某想出国探望留学的儿子,办理护照过程中遇到了麻烦,护照不予核发,被阻止出境。为此,张某主动找到国税稽查部门沟通,稽查人员告知相关规定。这才有了张某积极筹措资金,分期缴纳税款的一幕。
■案例二
联惩显威力
失信人寸步难行
“工商局和税务局联合惩戒的事总算处理完了,可以好好跟客户解释解释,继续做煤炭生意了。”这是青岛某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在补缴完税款后,与稽查人员说的一句话。2014年,青岛某物资有限公司因接受外地某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被即墨市国税局稽查局责令缴纳税款145.87万元。企业法人代表刘某抱着侥幸心理逃避制裁。2015年,根据《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有关规定,青岛某物资有限公司由于逃避法律制裁被青岛市国税局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向联合惩戒成员单位推送。
作为即墨本地人,刘某在走逃期间感受到了联合惩戒威力。据刘某某事后交待,他利用客户资源继续从事煤炭贸易。但最重要的客户因为其黑名单信息停止了业务合作;城阳区一家发电企业也因为该企业的纳税D级信用评定和高税收风险,无限期推迟了货款支付。两笔业务刘某某就遭受300多万元损失!在社会舆论与经济利益的双重压力下,刘某最终主动找到税务机关,补缴了145.87万元的税款。
2016年7月以来,青岛市国税局将2户已缴清税款、滞纳金、罚款的企业信息从税收违法“黑名单”中撤出。以上案例也成为青岛市第一批“黑名单”企业信用补救案例。
■相关新闻 青岛新纳税信用 管理系统上线
□半岛全媒体记者 娄花 报道
本报4月14日讯 14日,青岛市地税局市南分局、青岛市市南国税局在“春风税苑”纳税人培训学堂,举行“税收信用等级相关政策及指标讲解”专题培训。2017年是“金税三期纳税信用管理系统”上线第一年,本次培训主要内容是2017年信用等级相关政策、评价指标讲解以及信用等级评价结果的应用。
记者从培训会上获悉,对于公布的A级企业提供了小微企业税贷通业务,是指面向由银行认可的税务推荐且连续、正常纳税的中小微企业,依据其近两年平均纳税总额发放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相较于一般小微企业信贷业务需要严格的抵质押而言,银行“税贷通”业务的最大亮点就是小微企业除在满足小企业授信业务基本制度的准入条件外,可以采用信用担保的方式向银行申请单笔最高达300万元的授信额度,这对经济下行压力趋紧环境下抵质押物不足的广大小微企业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被税务机关公布的相关当事人,其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适用《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关于D级纳税人的管理措施;对欠缴查补税款的当事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有关规定,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因税收违法行为,触犯刑事法律,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税务机关可以依据有关规定,通知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限制其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编辑: 张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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