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网4月25日消息 今天上午,青岛中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案件。
原告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诉称,原告系“荣事达”、“Royalstar”商标的被许可人,被告一青岛荣事达丰电器有限公司2008年在青岛注册成立。被告三吴某在淘宝网上开设的店铺销售的标有“青岛荣事达丰电器有限公司(授权)监制”字样的洗衣机类产品系由被告二慈溪可意电器有限公司生产制造。原告认为被告一使用“荣事达丰”作为企业名称,以及与“荣事达”“Royalstar”发音或者字形及其相近似的“Ronlsitar”用在洗衣机类产品上,其目的就是暗示诱导消费者误认为这是原告或者关联企业生产的产品,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一、二、三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2、被告一停止在其公司名称中使用“荣事达”;3、被告一、二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4、被告三连带赔偿10万元。
被告一、被告二答辩称,荣事达丰是被告一依法取得的名称,有合法的使用权,并且被告一的该名称字号仅是包含了原告的商标,而不是把原告的商标作为字号,有明显的区别。被告一依法取得商标使用权在商品及外包装上进行标注,即是法律规定的权利也是法律规定的义务。被告一、二在任何情况下没有对外宣称自己的产品与荣事达有任何关系,被告三的违法行为应由其独自承担责任,与被告一、二无关。荣事达商标现在没有证据证明仍然是驰名商标,被告一、二没有去冒充这样商标的必要。
被告三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法庭调查中,原、被告就争议的问题分别进行了举证、质证。
法庭调查后,双方就争议的焦点问题展开了法庭辩论。
原告认为,被告一、二使用与原告相近似的商标构成商标侵权。荣事达商标在市场有较大的知名度,荣事达商标形成了较为广泛的市场,被控侵权产品在外包装上使用被告一的企业名称,一般的消费者对该名称稍微注意时会看到两个要素,一是青岛荣事达丰公司名称,二是被告一注册的英文商标,该两个要素的存在导致普通消费者误认该产品系与原告有关联的产品或者是由原告制造,或者是原告的关联公司制造。原告认为被告一在企业名称中使用荣事达字样的行为就是为了诱导消费者达到误认。被告三在对外宣传中使用荣事达洗衣机,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同时由于被告一、二知悉并默认该侵权行为,原告认为三被告就侵权行为构称共同侵权。经济损失赔偿方面,原告虽没有举出具体损失金额的有关证据,请求法院结合原告的证据,被告不仅在淘宝网上销售涉案产品,线下也有大量产品销售,并且侵权时间较长,对原告的影响较大,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侵权赔偿请求。
被告认为,被告一、二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根据商标法第58条规定,被告一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仅是包含了原告注册商标的字段,不是直接将注册商标作为字号使用,不具备不正当竞争的构成要件。将他人的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字号使用,需要突出使用,根据原告的证据,被告生产的产品无论是标注商标还是标注企业名称均没有对字号进行突出使用,这种使用是正当的。被告一、二不应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一企业名称中的荣事达丰有特别含义,被告一依法取得的该名称应受到保护。
最后陈述时,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一、二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因被告不同意调解,本案将择日宣判。
通讯员 时满鑫 文 刘子琳
[编辑: 董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