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中院发布2016年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2017-04-26 11:39   来源: 半岛网-城市信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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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第17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4月25日上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2016年青岛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发布青岛中院《关于新形势下依法保障和促进科技创新及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的意见》及2016年知识产权审判典型案例。

  2016年,青岛两级法院共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544件,其中中院审结知识产权一审民事案件1198件,二审民事案件12件,一审行政案件14件,二审刑事案件1件,诉前保全9件。有3起案件分别入选全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例、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2015-2016年度知识产权保护最佳案例”。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类型涉及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等多个领域。今年世界知识产权日的主题是“创新改变生活”。为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推动创新驱动发展,青岛中院出台了《关于新形势下依法保障和促进科技创新及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的意见》,下一步,青岛法院将继续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机制建设,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为青岛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BENDIX”商标侵权案

  原告:霍尼韦尔国际公司

  被告:上海宙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坤宏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睿昕电子有限公司

  案情摘要:原告系“BENDIX”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被告上海宙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受被告坤宏实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被告坤宏公司生产、出口标有“BENDIX”注册商标的刹车盘。原告认为被告行为侵犯了其商标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法院认为,第一被告作为代理人在明知第二被告委托其代理生产、出口的刹车盘系假冒原告注册商标“BENDIX”的产品情况下,仍代理其进行生产和出口,两被告构成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犯,第三被告与第一被告系关联公司,人格混同,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也是一起跨海峡的商标保护案例,充分体现了知识产权审判平等保护原则。通过追究从台湾订货方到大陆供货方整个侵权链条各方的联带责任,有效震慑了侵权行为。同时,汽车刹车盘关乎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本案有效制止了假冒伪劣刹车盘流入国际市场,避免了给消费者造成潜在的伤害。2016年中国欧盟商会因此案授予山东省政府“中国知识产权友好奖”。“金典”不正当竞争案

  原告: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青岛慧能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情摘要:原告是第6724771号“金典”文字商标的注册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生产、销售的乳酸菌饮品外包装上使用了与“金典”商标近似的“经典”标识,且同时使用了与原告“金典”牛奶相近似的包装 、装潢,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法院认为,被告产品上使用的“经典”与原告的注册商标“金典”不构成近似,但被控侵权产品包装与原告产品包装相似,足以造成混淆或误认,认为被告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典型意义:擅自使用知名商品包装装潢是一类较为隐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目的在于搭知名商品的便车,造成相关消费者的误认,进而占有更多的市场份额。近年来,此类案件不断增多,本案的审理及时制止了被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于类似行为也起到了警示作用,有效维护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帆船进校园》著作权侵权案

  原告:潘某

  被告:青岛市帆船运动管理中心

  案情摘要:原告系《帆船运动基础教程》一书作者之一,曾为青岛市帆船帆板(艇)运动协会的工作人员,2012年原告参与编撰《帆船运动进校园基础课程教材》系列教材,该系列教材通过青岛出版社出版发行,署名作者为青岛市“帆船进校园”活动系列教材编委会,原告为各分册教材副主编。后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帆船运动进校园基础课程教材》系列教材系其个人作品 ,并要求青岛市帆船运动管理中心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市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涉案教材编写过程中系被告的工作人员,承担了涉案教材的部分编写工作,有获取涉案教材底稿的可能性,在原告未提供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其仅提供涉案教材底稿并不能证明涉案教材系由其独立创作完成,因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青岛作为中国帆船运动的发源地,亦为培养帆船运动专业人才的摇篮。在“帆船运动进校园”青少年帆船普及活动中,《帆船运动进校园》系列教材对于传承奥运,夯实青岛帆船运动群众基础起到积极推动作用。本案的审理,厘清该系列教材的版权争议,对推进青少年帆船运动发展有着积极的意义。

  “奥克斯”商标侵权案

  原告:奥克斯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青岛奥克斯世纪电器有限公司、汪某、新沂市农夫水果超市

  案情摘要:原告的“奥克斯”、“AUX”商标和“奥克斯”企业字号在相关公众中享有较高知名度,第一、二被告将原告企业字号、注册商标“奥克斯”登记成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将与原告商标近似的“auxcw.com”注册为域名,同时,在产品展示、广告宣传中使用该企业名称及与原告“AUX”商标近似的标识。原告认为被告行为侵犯了其商标权,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法院认为,第一、二被告在被控侵权产品上擅自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近似标识以及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近似标识作为域名的行为,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擅自将原告的字号作为被告一的企业名称用于商品、商品包装 、网站宣传等商业活动的行为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变更企业名称并赔偿损失。

  典型意义:本案中,被告不但把原告奥克斯集团有限公司知名的企业字号、注册商标“奥克斯”登记成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而且将与原告注册商标“AUX”近似的“auxcw”注册为域名,主观恶意明显。法院判决停止侵权,停止域名使用,变更企业名称,赔偿经济损失,有效制止了恶意“搭便车”行为,全面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是一起全方位保护知识产权的典型案例,充分体现了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

  城市信报记者 张鹏 通讯员 吕佼 王晓丹

   [编辑: 刘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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