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鼓励老楼加装电梯的有效推进,4月27日,市城乡建委和市财政局共同发布《市级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记者了解到,对于符合条件的加装电梯行为,居民可获得不低于20万元的奖补。同时,严禁恶意串通等骗取专项资金违法行为。
市级奖补分两种情况
记者了解到,为规范和加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奖补资金”是指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鼓励和支持各区(市)推动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试点工作的奖补资金。奖补期限为2017年至2018年。
奖补资金由市城乡建设委会同市财政局共同负责管理,遵循“区市为主、以奖代补”的原则。市城乡建设委负责全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统筹协调,研究制定奖补资金分配方案。
记者获悉,该“奖补资金”分为两种情况,既有住宅为地上四层及以上而且符合奖补条件的,给予奖补资金10万元;对预留电梯井加装电梯的,奖补资金减半。同时暂行办法规定,各区(市)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原则上不低于市级财政奖补标准。这也就意味着,前一种情况安装电梯,市区两级最高奖补将不低于20万元。“区(市)先奖补居民整体20万,之后市级再奖补区(市)10万。”市城乡建委工作人员举例介绍说。
需同时满足九大条件
根据暂行办法规定,老楼加装电梯奖补资金由区(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牵头部门提出申请。区(市)申报的奖补项目应同时具备九大条件:2016年12月5日以前建成的本市地上四层及以上既有住宅;按照有关规定,完成电梯使用登记(登记时间为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各区(市)政府工作开展符合青政办字〔2016〕145号文件相关要求;各区(市)建设、财政部门按职责参与项目竣工验收;各区(市)政府出台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相关区(市)财政补助政策,并完成对加装主体的财政补助。
此外,每年10月份,区(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牵头部门,对上一年度10~12月及本年度1~9月本区(市)完成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向市城乡建设委提出奖补申请。申请材料包括: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使用登记证明;区(市)财政部门完成本级财政补助的相关证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市级财政奖补资金申请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市级财政奖补资金申请汇总表。
区(市)级财政进行补助
记者了解到,暂行办法规定的奖补对象为各区(市)人民政府。因此,市级财政不会对加装主体进行财政补助,而是由区(市)级财政对加装主体进行财政补助。
各区(市)还将出台区(市)的财政补助政策。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字〔2016〕145号)和暂行办法的规定,各区(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牵头部门和财政部门将按照职责分工,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出台区(市)的财政补助政策。
得到财政奖补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不改变原有建筑、加装电梯后新增构筑物和设备的产权关系、维护保养权责关系。
严禁骗取专项资金违法行为
记者注意到,在推动符合条件的老楼加装电梯的同时,暂行办法中有专门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条款,严禁恶意串通等骗取专项资金违法行为。办法规定:各区(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牵头部门对提报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加装主体对资金使用负责。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牵头部门和加装主体等单位提供虚假材料、恶意串通等骗取专项资金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国家规定进行处理。
各区(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牵头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办法,对奖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有关牵头单位、财政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规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暂行办法还提到 ,得到财政奖补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不改变原有建筑、加装电梯后新增构筑物和设备的产权关系、维护保养权责关系。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城市信报记者 丁一
[编辑: 刘晓明]
版权稿件,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