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公检法"联合认定:这12种失信行为人算"老赖"

2017-05-03 10:28   来源: 新锐大众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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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2日,记者从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日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联合印发《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合力打击拒执犯罪,规范相关执法、司法工作。

  据了解,公安机关、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拒执案件过程中,存在刑事案件立案率低、证据认定标准不统一、定罪量刑标准不一致、公诉程序不畅通等问题。为此,意见对拒不执行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的范围以及属于拒执犯罪的12种情形作出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六)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七)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八)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九)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二)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意见明确,根据拒执罪的认定要素,从犯罪主体、负有执行义务、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等方面对需要收集、固定的证据材料进行细化、列举,以促进公检法三机关对证据收集标准的统一认定。从执行法院发现涉嫌拒执罪,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再到检察院审查起诉,最后到法院审理判决,每一个环节都规定具体的职责分工,提出协作要求。同时,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情形作出了检察监督的规定。

  意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被执行人分别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的自觉履行行为作出了从宽处理的规定,引导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从而使打击犯罪与保护申请执行人权益相结合,畅通通过公诉程序打击拒执犯罪的渠道。

  另外,日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公安厅联合印发《关于推进解决执行难的协作备忘录》,就被执行人和被执行车辆查找、被拘留人收拘等问题会签协作意见,全力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针对被执行人信息难查、下落不明、车辆难控等问题,公安机关将协助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包括同住亲属)身份信息、住宿信息、出入境证件信息,协助查找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协助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依法收拘被拘留人,协助限制被执行人出境,打击拒执罪,并就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妨害公务罪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的移送、侦查等问题,另行制订相关意见。

  协作备忘录还确定,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公安机关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各确定一至二名联系人,保持良好沟通。各地可以根据实际细化有关工作措施,包括探索通过信息化途径传送相关信息。

  记者 张依盟

   [编辑: 张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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