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全媒体记者 潘立超 通讯员 李阿欣
近期,平度法院少年审判庭审结一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件。本案中,学校的安全教育不够、安全保护措施不到位,学生亦存在主观过错,法院判决各方按各自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
课间活动,小学生摔下教学楼
应某是平度市某小学五年级学生,一天课间活动结束后,回到位于四楼的教室时,因座位外有其他同学阻挡,应某便从后面课桌上跳回座位,在跳的过程中踩到桌子边未站稳,不慎从四楼无护栏的窗户摔出,所幸在坠落过程中被楼下树木接挡,未造成生命危险。但摔伤导致应某多处骨折,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花医疗费若干。后应某将学校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学校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作为教育机构对在校学生负有安全管理、教育职责,学校对学生的安全教育不够,学校设施安全保护措施不到位,导致原告受伤。虽然原告受伤后,学校及时采取了相应救助措施,但仍对原告的损害负有过错,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应某违反纪律踩着课桌回其座位致其摔伤,自己有较大主观过错,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最终,根据实际情况及双方过错程度,法院判决被告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责任,学校赔偿应某17万余元。
法官提醒:未尽义务应赔偿
小学生的年龄大多数在十二周岁以下,他们思想活跃,活泼好动,因其心智发育不够成熟,考虑问题不够全面,对事物的认识、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及对身体的自我掌控能力均较差,故要求学校和教师对该群体的学生要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有义务制止他们明显的危险行为,如在危险的地方玩耍、以危险的方式游戏、以危险的手段玩笑等。学校作为在校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教学活动的设施设备及管理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学生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编辑: 刘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