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网6月17日讯 2015年1月16日下午,王某在位于青岛市西海岸新区的弘文学校306班门口处被绊倒受伤,并到黄岛区人民医院进行了治疗。王某的家长认为,王某是在校学习期间发生了事故,弘文学校未依法履行教育、管理职责,应当对自己进行赔偿。信网(0532-80889431)获悉,黄岛区人民法院最终判弘文学校赔偿8万元。
上学期间摔倒受伤
王某是青西新区弘文学校的一名学生,2015年1月16日下午14时许,王某在弘文学校306班门口处被绊倒受伤,受伤后,在父亲王某某陪同下,到黄岛区人民医院救治,之后又遵循医嘱,到青医附院进行救治。
王某的家长认为,王某是在校学习期间发生的事故,而弘文学校未依法履行教育、管理职责,致使孩子受到侵权伤害。为维护合法权益,王某的家长将此事诉讼至黄岛区人民法院,要求弘文学校赔偿自己各类损失共计343685.51元。
弘文学校认为自己并无责任
信网了解到,弘文学校曾在庭审过程中辩称,本次事故发生时是王某自己在门口处被绊倒受伤,学校已经履行了法定的教育管理职责,且没有过错,依法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期间,王某家长自行委托青岛天正法医司法鉴定所对王某伤残等级进行鉴定,该所出具鉴定结论为伤残等级为七级。
此案审理过程中,弘文学校曾申请对王某用药合理性、王某外伤对其伤残影响的因果关系、参与度进行司法鉴定。黄岛区人民法院依法委托青岛正源司法鉴定所对学校的申请进行司法鉴定,该所于2016年12月30日出具鉴定结论:无法对王某住院用药合理性进行鉴定;王某本次外伤与伤残结果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建议外伤参与度为25%-44%。
弘文学校被判赔偿8万余元
黄岛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此事后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事故发生时,王某未满10周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王某在校学习期间在教室门口被绊倒受伤,应由弘文学校举证证明其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但弘文学校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在王某受伤前已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故弘文学校对王某受伤所致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王某在行走中亦应尽到注意义务,所以对自身受伤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根据本案中弘文学校的过错程度,黄岛区人民法院认为,弘文学校应赔偿王某70%的损失为宜,其余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依法判决弘文学校赔偿王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88700.88元。
信网全媒体记者 岳祥
[编辑: 刘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