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出台职工基本医保转移接续新规

2017-08-03 05:50   来源: 大众日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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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省人社厅印发《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参加职工基本医保的个人跨统筹地区调动,医保关系如何转移接续等问题进行了明确。

  通知明确,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按规定经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跨统筹地区调动,或者其所在单位跨统筹地区整建制转移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时,对其达到退休年龄时的缴费年限达到国家规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但未达到转入地统筹地区规定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的,不再要求其补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符合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在省本级办理退休、且退休时未参加省级直管单位或其他市、县(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当地规定补缴医疗保险费,享受当地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或者参加当地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张春晓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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