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出台方案降低企业杠杆率 支持建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

2017-08-10 22:55   来源: 半岛网-半岛客户端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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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岛全媒体记者 娄花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青岛市政府日前印发《青岛市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实施方案》。根据《实施方案》,青岛将推进企业兼并重组、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盘活企业存量资产、优化企业债务结构、有序开展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依法依规实施企业破产、大力发展股权融资,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助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经济发展提质增效夯实基础。

  探索开展员工持股试点

  青岛推进企业兼并重组,推动混合所有制改革,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鼓励国有企业通过出让股份、增资扩股、合资合作等方式引入民营资本。在符合条件的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中,探索开展员工持股试点。支持企业通过兼并、收购、联合、参股等形式,开展市场化兼并重组及投资合作。鼓励优势企业对同行业弱势企业进行资产重组,实现低成本扩张。支持本地企业主动挂优靠强,强强联合,与央企开展合资合作。加大对企业兼并重组的金融支持。通过并购贷款等措施,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并购重组。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方式筹集兼并重组资金。进一步创新融资方式,满足企业兼并重组不同阶段的融资需求。鼓励各类投资者通过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等形式参与企业兼并重组。

  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开展规模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对企业负债行为建立权责明确、制衡有效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加强企业自身财务杠杆约束,合理安排债务融资规模,有效控制企业杠杆率,形成合理资产负债结构。明确企业降杠杆的主体责任。企业是降杠杆的第一责任主体。强化企业管理层资产负债管理责任,防止激进经营过度负债。落实企业股东责任,按照出资义务依法缴足出资,根据股权先于债权吸收损失原则承担必要的降杠杆成本。将降杠杆纳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国有企业的业绩考核体系。统筹运用经营业绩考核、人事任免奖惩等机制,调动各级国有企业降杠杆的积极性。

  加大企业债务清欠力度

  本市盘活企业存量资产,重点清理国有企业存量资产,鼓励企业整合内部资源,将与主业相关的资产整合清理后并入主业板块,提高存量资产利用水平,引导企业规范化清理闲置资产,对厂房、设备等闲置资产以及各类重资产,采取出售、转让、租赁、回租、招商合作等形式予以盘活,支持企业通过股权和产权交易市场等平台,开展存量资产交易;有序开展企业资产证券化,按照 “真实出售、破产隔离”原则,积极开展以企业应收账款、租赁债权等财产权利和基础设施、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或财产权益为基础资产的资产证券化业务。

  优化企业债务结构,推动企业开展债务清理和债务整合,加大清欠力度,加快资金周转,降低企业资产负债率。推动开展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融资。对发展前景良好、生产经营较为正常,有技术、有订单,但由于阶段性原因成为资金拖欠源头的企业,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统筹运用发行债券、银行信贷等手段,给予必要支持。降低企业财务负担,推动企业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利用债券市场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优化企业债务结构。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设立财务公司,提高企业资金使用效率。发展政府支持的担保机构,提高企业信用等级,降低融资成本。

  开展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

  青岛还将有序开展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明确适用企业和债权范围。由银行、实施机构和企业依据国家政策导向自主协商确定转股对象、转股债权以及转股价格和条件。鼓励面向发展前景良好但遇到暂时困难的优质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禁止将扭亏无望和已失去生存发展前景的“僵尸企业”、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企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且不明晰的企业、有可能助长过剩产能扩张和增加库存的企业等作为市场化债转股对象。

  鼓励多类型实施机构开展债转股。银行将债权转为股权应通过向实施机构转让债权、由实施机构将债权转为对象企业股权的方式实现。鼓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多种类型实施机构参与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支持发行债转股专项债券。实施机构市场化筹集债转股所需资金,并多渠道、多方式实现股权市场化退出。支持符合条件的实施机构发行用于市场化债转股的金融债券、企业债券,用于银行债转股项目或对前期已用于债转股项目的银行贷款、债券、基金等资金实施置换。

  建立专门清算与破产审判庭

  本市依法依规实施企业破产,建立健全依法破产的体制机制。充分发挥企业破产在解决债务矛盾、公平保障各方权利、优化资源配置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支持市中级法院建立专门的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对于扭亏无望、已失去生存发展前景的“僵尸企业”,依司法程序进行破产清算,妥善安置人员。对符合破产条件但仍有发展前景的企业,支持债权人和企业按照法院破产重整程序或自主协商对企业进行债务重组。鼓励企业与债权人依据破产和解程序达成和解协议,实施和解。

  健全企业破产配套制度。政府与法院依法依规加强企业破产工作沟通协调,解决破产程序启动难问题,做好破产企业职工劳动关系处理和权益保障、企业互保联保和民间融资风险化解、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完善清算后工商登记注销等配套政策。

  大力发展股权融资,提高企业股权融资比重,推动企业到境内外上市、新三板和蓝海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融资,鼓励上市公司实施定向增发融资;创新和丰富股权融资工具,大力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促进创业投资,发挥政府股权(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实行市场化运作,引进国外直接投资和国外创业投资资金,鼓励保险资金通过股权投资等方式,为重大项目建设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支持,探索运用股债结合、投贷联动和夹层融资工具。

   [编辑: 刘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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