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8月24日就《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意见稿第四条显示,非法集资参与人应当自行承担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
意见稿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加强防范非法集资宣传工作,建立监测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广告监督管理,完善监测措施,查处非法集资广告。互联网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互联网信息传播的监督管理,查处非法集资信息传播行为。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建立非法集资监测预警机制,加强对可疑资金的监测,及时报告非法集资线索。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社会公众举报涉嫌非法集资行为。
意见稿明确了对非法集资的行政处理,规定对于经调查认定为非法集资的行为,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应当责令非法集资人立即停止集资行为,并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处理。非法集资人不停止集资行为的,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有权依法采取相应措施。经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认定为非法集资的,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非法集资参与人退还资金。向非法集资参与人清退资金时,其因参与非法集资获得的实物和货币回报,应当予以扣除。
在法律责任方面,意见稿规定,单位发起、主导或者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发起、主导或者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因管理失职导致经营场所、销售渠道被非法集资人利用进行非法集资的,由金融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其任职资格或者禁止其一定期限内从事相关金融行业工作。
社会公众可以在2017年9月24日前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据新华社等综合整理
[编辑: 张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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