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调整城乡居民医保政策 筹资标准待遇标准同步提高

2017-09-07 15:59   来源: 半岛网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小字体大字体

  半岛网9月7日消息  日前,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财政局联合下发通知,对2018年度青岛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进行调整,城乡居民个人缴费、财政补助、待遇标准等相应同步提高。

  青岛从2015年起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截至目前,全市城乡居民参保人数达到490万人。制度实施之初,在城乡居民当中实行了两档缴费、两档待遇,这是医疗保险城乡统筹改革初期采取的过渡性安排,有利于制度平稳衔接。制度实施以来,相关部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坚持小步快走原则,逐步实现两档人员的筹资并轨和待遇并轨,力争经过一个时期的运行以后,逐步过渡到统一缴费、统一待遇,更有利于体现制度公平,更有利于加强经办管理。根据上级有关规定,为促进青青岛乡居民医保的健康稳定可持续运行,更好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医疗保障需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2018年度居民医保政策进行调整完善。

  明确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关于个人缴费标准,2018年度全市居民社会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以市政府公布的2016年度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5680元为基数,一档缴费居民以1.1%计算,每人每年缴纳390元;二档缴费居民和少年儿童以0.72%计算,每人每年缴纳260元;在校大学生仍以0.35%计算,每人每年缴纳125元。

  关于财政补助标准,2018年度,各级财政对一档缴费居民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补助标准,由原每人每年56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690元;各级财政对二档缴费居民、少年儿童、在校大学生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补助标准,由原每人每年480元提高到610元。

  调整提高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相关待遇

  从2018年度开始,进一步调整提高青岛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相关待遇。

  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待遇。青岛二档缴费居民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统筹支付范围内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报销比例由80%调整为85%。其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门诊大病相关规定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由75%调整为80%。

  提高大病医疗保险超限补贴相关待遇。青岛二档缴费居民发生的符合统筹支付范围、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大病医疗保险资金的报销比例由75%调整为80%。

  调整提高门诊统筹相关政策。二档缴费居民、少年儿童的门诊统筹医疗费包干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50元提高到70元,年度最高支付额由原来的300元提高到400元。

  调整提高长期医疗护理保险相关待遇。符合条件的二档缴费成年居民,接受社区巡护服务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护理费,报销比例由60%调整为70%。

  记者 孙贴静

   [编辑: 王春雪]

半岛客户端 

热门推荐

房产 | 旅游 | 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