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市管理局提醒:恢复用热于10月16日前申请

2017-09-13 09:22   来源: 半岛网-城市信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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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报讯 9月12日,记者从青岛市城市管理局获悉,根据《青岛市供热条例》的规定:居民用户停止用热或者恢复用热,应当在每年的采暖期开始三十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并办理手续。申请停止用热或者恢复用热,应当以户为单位提出。《青岛市供热条例》做此规定,主要是从10月1日开始,供热系统将陆续开始进行充水试压、冷态热态运行、系统调试等相关工作。因室内供热设施相互连通,系统充水后再进行停热和恢复用热将影响到整个系统供热前准备和初期调试工作,进而影响其他用户的正常用热。因此,超过规定期限后,供热单位将不再受理停止用热和恢复用热申请。本采暖季有停止用热或者恢复用热需求的用户,请务必在10月16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供热单位将按规定予以办理。感谢广大用热户对供热工作的大力配合和支持。

  青岛市内三区供热企业24小时服务电话:

  青岛能源集团:96556(受理下属能源热电公司、能源开源热电公司、能源泰能热电公司及原铁路红宇建设集团供热分公司、原青岛碱业发展热电分公司供热范围供热相关服务问题)

  华电青岛热力有公司:96559

  青岛亨通达实业有限公司:85821724

  青岛金湖热力有公司:85810404

  青岛鲁青热力有限公司:83778177

  (城市信报记者 张鹏)

   [编辑: 刘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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