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全媒体记者 李晓哲 报道
半岛都市报9月19日讯 9月19日青岛政务网公布《关于公布青岛市村(社区)证明材料保留清单的通知》,明确了保留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函等15类证明材料由村(社区)开具。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的意见》部署要求,经各有关部门(单位)梳理审议、公开征求意见、审核确认,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形成了《青岛市村(社区)证明材料保留清单》。
这一清单中,村(社区)保留15类证明材料的开具权限,包括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函、集体户居民基本情况核实证明,家庭经济状况证明,婚育情况证明,居住证明,政审类证明(含思想品德鉴定),免费享受卫生计生基本公共服务证明(介绍信),学生社会实践证明,监护人证明,无职业(无工作单位)证明,失地证明,收养登记证明(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农村地区户口分户(迁户、落户)证明,渔船买卖过户(渔船燃油补助)、包经营权、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身份等相关证明,农村不动产权(房屋、宅基地、林地等)相关证明。
通知要求,对于不再出具的村(社区)证明,相关部门(单位)要做好政策措施的衔接、协调、接续等工作,避免出现服务和管理空档,影响群众办事创业。
当然,各地由于政策差异可能存在对证明材料要求不一致的情况,对此市民也不用担心会很麻烦。通知要求,对于在青岛市以外的地区办事过程中确实要求群众开具的村(社区)证明,各区(市)要指导所在村(社区)本着符合工作实际、方便群众办事的原则,在其职责和能力范围内酌情合理予以出具。
《青岛市村(社区)证明材料保留清单》实行动态管理。通知还要求各村(社区)要建立健全开具证明登记制度。
青岛市村(社区)证明材料保留清单
序号 证明材料名称 要求开具单位 主要应用范围、用途
1 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函 司法部门 根据被调查人的经常居住地、邻里表现,犯罪行为对社区造成的后果和影响是否严重,是否同意在社区服刑等作出具体证明材料
2 集体户居民基本情况核实证明 相关部门 户口登记在村(社区)集体户的居民基本情况证明
3 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民政、人社、司法、教育、残联、红十字等部门 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低保边缘户)、三无人员保障、特困求助、慈善救助、抚恤优待等;申请法律援助;学生助学金、助学贷款申请等
4 婚育情况证明 卫生计生部门 辖区居民办理《生育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病残儿医学鉴定等;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等;计生奖励扶助、分娩补助等计划生育政策审核等;我市户籍居民流出或外地居民流入本市,其现居住地与户籍地了解或核对其婚育情况等
5 居住证明 民政、公安、侨务等部门 居民在村(社区)居住证明(流动户口居民居住半年以上以暂住证为准;原则上不出具短期居住证明);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回国后换、补发出入境证件;办理归侨侨眷身份证明等
6 政审类证明(含思想品德鉴定) 相关部门 居民入党、入团、入伍、公务员录用、教师录用、机要干部等政审
7 免费享受卫生计生基本公共服务证明(介绍信) 卫生计生部门 放环、取环、流引产、结扎手术以及为符合政策计划怀孕的夫妇提供免费的优生健康检查等;为辖区新市民(外地流入人口)免费享受国家和青岛市规定的卫生计生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出具相关证明
8 学生社会实践证明 教育 学生寒暑假在社区参加社会实践证明
9 监护人证明 残联 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与其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简化责任担任监护人的,当事人住所地的村(社区)出具同意证明
10 无职业(无工作单位)证明 人社、司法 申请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社会保障等
11 失地证明 人社 办理创业补贴,证明本村村民(居民)处于失地状态
12 收养登记证明(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 民政、公安部门 收养登记、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
13 农村地区户口分户(迁户、落户)证明 公安部门 农村地区户口分户,由村委会确认户内人员同意分户;户口迁入、迁出;办理落户手续等
14 渔船买卖过户(渔船燃油补助)、承包经营权、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身份等相关证明 国土房管、交通运输、海洋渔业等部门 办理渔船买卖、燃油补助、农村承包经营权变更、农民申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办公和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等
15 农村不动产权(房屋、宅基地、林地等)相关证明 国土房管、税务等部门 不动产权的申请、审批、登记、权属边界,如保障房申请、宅基地审批、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自然资源等的所有权登记及契税缴纳等
[编辑: 张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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