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辞职禁业规定保障司法公平

2017-10-13 08:44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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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王学义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印发实施意见,禁止最高法法官辞职后在3年限制期内受聘于律所,杜绝辞职法官借助个人影响力进行不正当竞争、削弱司法权威。(本报10月12日A30版报道)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务员辞职是人才流动的一种正常现象,公务员的职业选择权应当得到尊重和保护。但也必须看到,这种职业选择权不是无限制的,对公务员从业进行适当限制,是公务员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这在《公务员法》和《法官法》中均有明确规定。

  此次最高法制定实施意见,是维护司法权威、增强司法公信力的需要。正如最高法政治部负责人所言,确实存在极少数法院工作人员辞职后从事与原职务有经常性直接关联的业务活动,利用曾在法院工作的便利条件与法院内部人员进行利益输送,或借助自身的影响力扰乱正当的法律服务竞争环境等问题。实施意见的制定,就是要建立一套相对完善的司法权力运行监督机制,自始至终给司法权力常念“紧箍咒”。

  这也是健全司法权力监督约束制度的需要。事实上,目前对于法院工作人员辞职后从业行为的约束制度,散见于相关法律和规定中,有些表述比较模糊,有必要将有关司法权力运行监督的有关规定进行整合,进一步形成健全的、具体的司法权力监督约束制度。

  此次实施意见,强调简单易行,针对性强,其效果可期。从实践看,律师是与人民法院进行业务接触较多的职业,若允许辞职人员受聘于律所,即使其不以律师身份出庭,但由于本身在律所工作,可以以其他形式实质上代理案件;且对监管主体来说难以查实核对,很容易形同虚设。因此,实施意见禁止辞职人员在限制期内受聘于律所,杜绝了辞职法官借助个人影响力进行不正当竞争、削弱司法权威的可能性。不仅如此,这次对辞职人员辞职后从业行为的监督管理,也进行了严格的细化,明确了相应惩戒措施,具有极大的威慑力。

  近年来,法官辞职后的“下文”问题日益凸显,而最高法的实施意见对此给出了明确回应。在对法官辞职后从业行为进行规范管理的同时,也注重对法官合法就业权利的保护,明确规定只有对发生“经常性直接关联”的营利性组织或活动才可设置从业限制,其他营利性组织均可就业。这既切合实际,符合市场规律,又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性和公信力,为依法治国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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