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物业费捆绑说"不"!这些情况可以拒交物业费

2017-11-16 11:04   来源: 齐鲁壹点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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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对物业费捆绑说“不”!这些情况你可以拒交物业费

  10月29日,家住济南市济水上苑的张女士打来电话,称目前各个小区都在忙着交供暖费,可是他们小区的物业公司却通知业主:不交物业费就不收暖气费,要知道,采暖收费期间及时缴纳费用才能保证采暖季送暖。

  据了解,此前反映的物业捆绑收费的问题已经得到解决。目前,济水上苑也已经供暖了。对于采暖费的收缴问题,很多小区都存在捆绑物业费收取采暖费的情况。

  关于物业费以及业主各项费用的收取问题,记者采访了济南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的负责人,他表示,济南市物业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三十七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第三十八条规定:住宅小区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讯、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向最终用户收取相关费用,相关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其收取业主应当缴纳的费用,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有关费用而停止向业主提供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专业经营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但是,有些小区依然存在业主因不满物业服务而拒绝缴纳物业费的情况,但是,只有下列8种情形可拒交物业费:

  1、对于物业公司要求交纳供热、中央空调等动力设备产生的能源费用不在业主交纳范围内的;

  2、物业服务质量过差可暂时拒交,但要有有力的证据,并找寻实质解决办法;

  3、物业提供合同内未约定或未经业主同意的服务时,业主有权拒交;

  4、对于物业公司要求业主未收房之前就交纳物业费的行为,业主可坚决予以拒绝;

  5、因房屋质量问题还未交房的,物业费是由开发商交纳;

  6、物业公司没有和业主签合同的情况,业主可拒交;

  7、物业公司没有物价管理部门各项审批文件原件的情况,业主可拒交;

  8、物业公司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情况,业主对擅自提高的部分可以拒交。

  如果不符合上述8种情形,根据济南市物业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三十七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依约履行义务的,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拒不缴纳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法律程序申请仲裁。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见习记者 赵夏晔)

  转自:大众网

   [编辑: 刘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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