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全媒体记者 潘立超 通讯员尚静
近期气温骤降,寒风刺骨。平度法院通过多次执行专项行动,紧张有序地针对那些与执行法官打时间差或“躲猫猫”,平时踪迹不定、传唤不到、拒不履行的“老赖”展开行动,自入冬以来,平度法院执行措施不断跟进,先后开展了三轮凌晨执行专项行动。在凌晨突袭行动中,一批“老赖”落网,一批案件得以圆满执结。近期,平度法院同时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宣传媒介对“老赖”们的种种不法行为进行曝光,公布依法惩处拒执罪典型案例,对市民普法,让群众懂法,让“老赖”失去生存的土壤。
擅自处理被查封财产
2016年3月,被执行人王某龙擅自处置法院已查封财产,致使案件无法执行,被平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据了解,青岛丰平粮油购销有限公司与王某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平度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5日曾经做出民事判决,判决王某龙赔偿青岛丰平粮油购销有限公司小麦款及利息共计人民币612591.53元。王某龙不服一审判决,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4年5月21日,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但王某龙并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青岛丰平粮油购销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平度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2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某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但王某龙仍拒不履行。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平度市人民法院查封了位于平度市明村镇西官亭村王某龙的两粮仓小麦共计120吨,告知王某龙查封期间允许变卖,但必须经法院同意并保留价款。执行过程中,王某龙擅自将已被查封的120吨小麦售出,价款用于偿还其他债务,致使生效民事判决无法执行。
平度市人民法院将王某龙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侦查后移送至平度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平度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龙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违反法律规定,变卖已被法院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2016年3月23日,平度市人民法院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王某龙有期徒刑一年。
两老赖拒不执行被判刑
2015年10月,被执行人高某财与高某波非法隐匿法院查封的车辆拒不交出,致使案件无法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3年4月22日,平度市人民法院对王某某与平度农民高某财、高某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做出判决,判令高某财、高某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欠原告的借款10万元,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3320元由被告高某财、高某波负担。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依王某某的申请,法院依法查封了高某波名下的起亚牌轿车一辆。判决生效后,高某财、高某波未履行义务,王某某于2013年12月18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两被执行人将查封的车辆转移、隐藏,在法院责令其交出车辆时拒不交出。法院于2014年3月26日决定对高某财司法拘留15日。2014年10月30日再次向高某财、高某波送达了通知书,限令3日内将查封的车辆交出,但二人仍拒不交出藏匿车辆。鉴于高某财、高某波的上述行为已涉嫌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法院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后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5年8月5日,平度市人民检察院将其批准逮捕并起诉至法院。平度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高某财、高某波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被处以拘留措施后仍拒不交出藏匿车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鉴于其当庭自愿认罪,在一审宣判前能与王某某达成和解并完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取得申请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高某财、高某波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据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编辑: 刘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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