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9日上午 ,青岛中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市法院 2017年度主要工作情况和刑事、民事 、商事审判 、执行典型案例。记者了解到 ,全市法院全年受理各类案件 168154件,审执结166237件,其中,市中院受理各类案件21047件,审执结20939件,办案数量位居全省前列。
2017年,全市法院加强刑事审判,审结杀人、抢劫、盗窃等危害社会治安和侵犯公民权利的案件4101件。审结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案件320件。审结毒品案件1240件,对毒品案件进行公开集中宣判,震慑毒品犯罪。规范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工作,建立网上远程视频系统,对重大减刑假释案件开庭审理,保障刑罚有效实施。
此外,全市依法审理买卖、租赁、承揽等合同纠纷案件,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依法审理银行借款、民间借贷、证券保险等案件,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去年9月,青岛知识产权法庭经最高法院和省编办批准成立,现已受理发生在东营市、烟台市、潍坊市、威海市、日照市辖区内的跨区域管辖案件70余件。实施涉外审判精品工程,规范国际司法协助工作,促进外向型经济发展。
为全力维护民生权益,全市妥善审理婚姻继承、赡养抚养等案件,促进家庭和谐。加强涉老、涉妇女儿童、涉残疾人等专业合议庭建设,依法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依法审理劳动争议、工伤保险等案件,维护劳动者权益和企业利益。注重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罪犯,审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40件。审结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犯罪案件213件,进校园举办防侵害、防欺凌、加强自我保护讲座127次,向侵害未成年人罪犯发布从业禁止令,依法保障少年儿童健康成长。
全市法院全力解决执行难题,努力推动形成综合治理执行难格局。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积极开展集中执行和专项执行活动539次。完善执行财产查控网络建设,与银行、房管、国土、车管等22个部门实现执行信息共享,推动实现执行财产的查询、冻结、扣划一体化。加强执行规范化建设,向当事人主动告知执行进程。两级法院全部入驻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去年,网络司法拍卖成交量372件,成交金额11.24亿元,溢价率54% ,节省佣金2255万元,网络司法拍卖现已成为青岛法院推动解决执行难的新常态。加大失信行为惩戒力度,与发改委、人社局、公安局、银监局等单位及各金融机构的配合,推进失信行为的跨部门监管。
青岛法院2017年刑事、民事、商事审判、执行典型案例
1 合伙抢劫杀人,依法适用死刑
案情简介:被告人李某某预谋抢劫后,联系被告人胡某某共同作案。2015年1月6日8时许,李某某、胡某某将被害人高某某骗到李某某在胶州市某村东经营的苗圃内,抢走高某某装有银行卡、现金的挎包及所驾车辆(价值3.3万元),并从高某某处逼问出银行卡密码,而后通过银行ATM机取现共计47500元。
次日下午,李某某、胡某某恐罪行败露,遂在大棚蓄水池内采取用胶带捂嘴、绳子勒颈等方式将高某某杀害并抛尸。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五千元。被告人胡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五千元。
2 清理卫生遭阻挠,正确认定正当防卫
案情简介:2014年3月13日16时许,莱西市某村党支部书记吴某组织人员清理本村环境卫生时,遇到张某无理阻挠,致清理工作无法进行。吴某、胡某与张某发生争执,张某持铁锨拍击胡某头部致其倒地,接着又持铁锨将吴某头部砍伤。在张某再次持锨,欲砍击吴某时,吴某将张某抱腰摔倒,并在其面部、肩部打了两巴掌。案发5天后,张某出现脑干栓塞症状。经法医鉴定,吴某头部之伤属轻微伤;张某腰椎损伤属轻伤一级,其脑梗塞非本次外伤直接所致,头部轻微外伤、情绪激动等因素对脑梗塞的发生有诱发作用。案发3个月后,张某死亡。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无理阻挠正常村务,产生争执后持铁锨拍击胡某头部致胡倒地,后又持铁锨将吴某头部砍伤。此时,张某持械实施暴力的行为已严重威胁到吴某等人的人身安全。吴某在张某再次持锨行凶时,将其抱腰摔倒并打两巴掌的行为,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的合理制止,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最终判决认定吴某无罪。
3 贪污近300万,检举公司虚开发票获减刑
案情简介:2007年以来,被告人金某某在担任青岛某公司经理期间,利用管理该公司通过青岛某工贸有限公司为日本某株式会社生产出口袜子订单的职务便利,将账下佣金2989707.38元非法占为己有。金某某在因本案羁押期间,向公安机关检举了青岛某工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线索。2017年8月22日,公安机关对此案立案侦查。经初步查明,在青岛某针棉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财务账目中发现了青岛某工贸有限公司提供的发票均系假发票,票额合计120余万元。但该工贸有限公司已经注销,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均在国外,该案现正在侦查中,暂没有抓获犯罪嫌疑人。法院经审理认为,金某某在因本案被羁押期间,向公安机关检举他人犯罪,公安机关已对金某某检举的犯罪线索立案侦查,虽没有抓获犯罪嫌疑人,但查明确有犯罪事实发生,查证属实,其行为构成立功,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法院最终以职务侵占罪判处金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4 结婚一年要离婚,法官认为“太任性”拒绝
案情简介:孙某某与王某某均是20岁出头的90后。2016年10月两人登记结婚,2017年5月生育一女。女方孙某某在孩子仅2个月的情况下,以性格不合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离婚。男方王某某当庭表示同意离婚。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某与王某某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最终判决不准许双方离婚,并在判决书中进行了温情说理:双方之所以产生矛盾并诉至法院,主要原因是双方在共同生活中缺乏沟通,对在家庭生活中一些事务的处理方式、方法不尽相同,且可能存在一些不同认识甚至误解,并为此影响了夫妻感情。
孙某某的一些习惯导致婚姻矛盾,但是这些不良习惯并非无法改变。双方现在正处于婚姻的磨合期,亦处于从“为人子女”向“为人父母”转化的过程中,必然会遇到很多矛盾与问题,双方应正确面对这些问题,互相帮助,共同努力将彼此融合到新的家庭生活中。双方婚生女未满1周岁,系二人爱情的结晶。双方均应倍加珍爱,共同将女儿抚养成人。父母的离婚定然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势必对其生活和成长产生不利影响。
5 受贿44万全退赃,申请减刑才通过
案情简介:罪犯李某某因犯受贿罪于2015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446751元,继续追缴,予以没收。判决生效交付执行刑期三年四个月后,执行机关以罪犯李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报请对其减刑七个月。法院经审理认为,该犯名下原有两套住房,在执行机关报请前,仅退赔5万元赃款,但开庭审理期间,经法院调查其财产情况,其家属代为退赔赃款396751元,足额履行了财产刑,可以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因此,依法裁定对罪犯李某某减刑七个月。
6 高速封闭还有路口可进,发生事故被判担30%责任
案情简介:2015年11月29日,韩某某驾驶小客车(车内载其母刘某某),从青银高速青岛东入口进入高速公路,驶入青龙高速公路后,车辆失控撞击护栏,致其母刘某某从车内甩出受伤后死亡,车辆及路政设施毁坏。当日,青龙高速公司因气候恶劣封闭了其管理的高速公路出入口,车辆不能从入口进入,但从其他入口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依然能够进入青龙高速公路。韩某某起诉要求青岛青龙高速公路建设有限公司赔偿医疗费。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路管理部门在收费情况下,机动车进入收费公路后,道路管理者和车辆驾驶人形成合同关系,道路管理者有义务保证道路的畅通和安全,未尽这种义务就构成违约,车辆驾驶人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向道路管理者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依据《侵权责任法》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青岛青龙高速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作为高速公路管理人,有保证道路畅通和安全的义务,在气候恶劣的情况下只封闭管辖路段出入口,对于已经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没有尽到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法院综合本案事实,认定青岛青龙高速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应承担事故30%的赔偿责任。
7 为选举拉票,村领导私用拆迁补偿款被查
案情简介:2007年,王某忠、王某海担任青岛市崂山区某村书记、村主任期间,国家征收该村集体部分土地。用地单位与村委以合同方式确定对所征土地上的附着物,按征地面积补偿人民币250万元。因该补偿款没有具体农户作为补偿对象,二被告人预谋将上述款项用于王某海等人换届选举。后被告人王某忠指使他人将涉案资金转移用于王某海等人换届选举,并指使财务平账。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忠、王某海利用担任集体组织相关职务之便,将本集体组织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综合被告人自首和退赔赃款的情况,最终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王某忠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判处被告人王某海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8 声称银行卡被盗刷,起诉银行被驳回
案情简介:洪某某在某银行支行申请开立借记卡 ,同时开通网上银行等电子银行业务。2014年12月6日21时许至8日,涉案借记卡连续发生多笔向第三方支付平台付款的业务,金额共计3万元。洪某某认为上述3万元款项系被盗刷 ,于12月15日向公安机关报案。洪某某认为银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起诉要求银行赔偿损失及相应利息。法院经审理认为,洪某某借记卡中的存款系向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根据第三方支付交易的特点,银行作为银行卡账户的管理人,已履行了判别持卡人身份真实性和交易有效性的义务,持卡人在银行预留手机号收到的“动态验证码”等身份认证信息应由持卡人妥善保管并使用。本案款项支付时,洪某某在银行预留的手机号码频繁向同一个号码发送短信(洪某某手机上未显示发送情况),洪某某手机可能被病毒感染,致使该“动态验证码”等身份认证信息被盗取。对于洪某某存款发生的损失,银行没有过错。因此判决驳回洪某某的诉讼请求。
9 网恋初一学生,发生关系仍属强奸
案情简介:2016年春节前,被告人曹某与被害人杨某某通过网络聊天认识后谈恋爱。期间,杨某某明确告知曹某自己2002年出生,系初中一年级学生。曹某仍多次与杨某某发生性关系。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前,明确知道被害人出生于2002年且系初中一年级学生。我国系九年义务教育,初一学生的适学年龄为12至13岁,被告人曹某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时已经成年,故其应当知道被害人不满14岁,而仍与被害人多次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曹某与被害人的恋爱关系不能作为免罪事由。判决:被告人曹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10 不论数量纯度,贩卖毒品要受惩
案情简介:2016年,被告人崔某某分别向李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等人贩卖冰毒,共计三次,25.8克。公安民警从崔某某的住处及手包内共搜出疑似冰毒净重68.58克,以上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综上,崔某某贩卖毒品三次,共计94.38克。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崔某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贩卖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判决:被告人崔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七万五千元。
城市信报记者 张鹏
[编辑: 刘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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