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全媒体记者 王洪智 通讯员尤志春 李金荣 张耀元 报道
半岛都市报1月16日讯 1月15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消费者起诉某商场出售不安全食品的维权案件作出二审判决,消费者要求商场返还货款并赔偿货款十倍的损失,最终法院判决消费者胜诉。
消费者董先生从某商场购买的鱿鱼丝包装袋上标明该产品使用了添加剂琥珀酸二钠和甘氨酸,而按照《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这两种添加剂的使用范围不包括鱿鱼丝,董先生遂将商场起诉至莱西法院。因被告商场未应诉和答辩,莱西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鱿鱼丝超范围使用添加剂,因而是不安全食品,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货款并赔偿货款十倍的经济损失,共3万多元。
商场提起上诉,列出了三条理由:一、涉案鱿鱼丝包装袋由于印制企业的失误而错误标注了食品添加剂,包装袋内的实物并不含有这两种添加剂;二、该鱿鱼丝无毒无害,对人体不会造成急性或亚急性或者慢性损害,因而是安全产品;三、原告起诉以营利为目的,不是正当消费者。双方围绕这三点展开了激烈辩论。青岛中院审理此案的合议庭法官们围绕这小小的鱿鱼丝和看不见摸不着的添加剂展开了研究,还请来了食品安全专家一起讨论。
最终法院经审理查明:一、涉案鱿鱼丝的包装袋明确印着该食品含有添加剂琥珀酸二钠和甘氨酸,商场称此系印刷错误,不能令人信服。法院认定食物中含有这两种添加剂。国家相关标准明确规定了琥珀酸二钠和甘氨酸的适用范围,鱿鱼丝不在该范围之内,因而涉案食品是超范围使用添加剂。
二、商场称涉案食品不会造成急性或亚急性或者慢性损害,可是却没有证据证明涉案食品不具有慢性危害。现实生活中,滥用食品添加剂所导致的危害很多都是使用相当长时间后才表现出来,所以法院认为违反食品安全标准,滥用食品添加剂就无从保障食品安全。
三、关于商场称董先生的维权以营利为目的,不是正当消费者的问题,法院认为,董先生提起本案诉讼即使以营利为目的,但是其行为同时具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净化市场的作用,法律数倍赔偿的规定就是对这类行为的褒奖和对生产销售商家的惩罚。商场和生产厂家若要杜绝这样专门“找茬”的消费者营利,最好的办法就是不生产、不销售不安全食品。经审理,青岛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 张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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