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教育局发布《关于新形势下全面加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管理若干措施》。措施包括,民办培训机构不得实行“保分承诺”,不得到中小学校内进行宣传或者招生。不得捆绑推销贷款、金融等与培训服务不相关的产品或服务。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开展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等与升学或考试相关的学科及其延伸类培训(教学)活动的,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授课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
培训费禁存个人账户
新出台的措施包括,民办培训机构应依法依规从事业务活动。招生简章应当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退费办法和服务承诺等内容;广告形式与内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规定,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受教育者及其家长,不得实行“保分承诺”,不得到中小学校内进行宣传或者招生。应当与受教育者或其监护人签订培训服务合同,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内容,切实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得捆绑推销贷款、金融等与培训服务不相关的产品或服务。培训费收取应当以一个培训周期为基准,培训周期超过一年的,按照学年(最长为12个月)收取费用。培训费应专门存入机构的专用账户,不得以任何个人账户存缴。
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开展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等与升学或考试相关的学科及其延伸类培训(教学)活动的,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基于相关学段课程标准组织教学,不得拔高教学要求、加快教学进度、增加教学难度;授课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且每班应当设管理专员1人,由所在培训机构专职人员担任,负责班级管理工作。
严禁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其他社会机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举办培训活动以及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等与升学或考试相关的学科竞赛活动或等级测试等活动。在职中小学教师不得参加民办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活动。
民办学校将划分等级
我市将建立民办学校信息管理和风险防范机制。市、区(市)两级教育主管部门和民办学校加强办学管理信息系统标准化建设,建立民办教育服务和管理信息平台。完善办学风险评估、预警机制。对办学水平低、社会信誉差的民办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提前进行风险警示,并制定资产清算、师生安置等预案。
组织民办学校信用等级评估。市、区(市)两级教育主管部门将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根据年检、业内和社会评议等方面情况,对民办学校在办学行为、办学条件、教育质量、社会效益等方面,开展办学信用综合评价,按照评价成绩高低,划分等级,实行星级挂牌服务。(半岛全媒体记者)
[编辑: 刘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