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茂101”轮盗窃案一审宣判 19人中最高获刑四年五个月

2018-01-24 16:48   来源: 半岛网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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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岛网1月24日消息  今天上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在青岛市第一看守所,对“同茂101”轮盗窃案的19名被告人进行宣判。主犯徐某某等5人因盗窃罪被判处四年五个月到十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四万元到十万元不等罚金,另有14人因盗窃罪获刑2年到4年又11个月不等,并处罚金2万到4万不等。

  

庭审现场



  盗窃铜精矿粉半年 案值达41万余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自2015年11月至2016年4月,在被告人“同茂101轮”机工长徐某某、水手长刘某某、大副张某、二副李某某等人的提议、组织、指挥下、在船长沈某某的默许下,其伙同其他十四名船员,先后七次采取不破坏铅封的手段,盗窃由“同茂101”运输的铜精矿粉并予以销赃,非法获利41万余元。

  不破坏铅封 另辟蹊径晚上“开工”

  据嫌疑人供述,他们在作案前会准备好铁锹、绳子和编织袋。等船装完货航行到公海时再实施盗窃,且盗窃时间必须是晚上,一般是10点以后。由于运输的货物在码头装毕后会在舱门打上铅封,为了不破坏铅封,首先由机工长或水手长将舱梯口的螺丝松开,再把盖在梯口的盖子拿掉,然后携带铁锹和编织袋到舱内对铜精矿粉进行装袋,最后用电葫芦将装好的铜精矿粉用机器拉至甲板,藏于船头道门下高边柜、废旧厨房卫生间等隐蔽的地方。

  当盗窃的“货物”积攒到一定数量后,大副张某或机工长徐某某就会联系买家销赃。一般利用抛锚的时机,被告人和提前联系好收赃的买家约定集合位置,在海上将盗窃的以及扫舱底获得的铜精矿粉卖掉。

  

法官宣读判决书



  被告人行为属于非法占有 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关于被告人徐某某等九人的辩护人提出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的辩护意见,根据查明的事实,市北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范家强告诉记者,“法院认为,本案货主将涉案铜精矿粉委托‘同茂101’轮运输并对装运铜精矿粉的船舱进行了铅封,其目的就是为了防止他人盗窃,这种行为即表明了委托人已排除了受托人对铅封财物的控制与支配。委托人尽管将铜精矿粉交给了受托人,但并没有失去对船舱内铜精矿粉的控制,其对于船舱内铜精矿粉的占有支配权依然存在。在此情况下,被告人能够顺利地盗窃铜精矿粉利用的是其易于接触到承运的铜精矿粉的工作便利,而不是其职务上对铜精矿粉的管理职权。故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不破坏铅封的方式打开舱梯口门进入舱底盗窃承运的铜精矿粉,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最终,法院没有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

  据了解,根据航运规定,为防止运输的货物被盗,舱体要采用铅封。在始发港装仓并正确关闭舱门后,航运船舶要由第三方特定人员将舱门用一种由金属以及塑料制成的封条密封,上面有唯一编号,一次性使用。一经正确锁上,除非是外力破坏,否则无法打开,破坏后的铅封无法重新使用。铅封完整可以证明在运输途中未经私自开箱。所以,本案中被告人采取了不破坏铅封的手段盗窃。

  案犯法律意识水平参差不齐 最终同案不同刑罚

  记者采访到犯罪嫌疑人之一韦某某(原系“同茂101”轮水手)时,他向记者道出自己因为对法律意识的缺失而造成今天的后果,当时被吩咐去装“货”时并不知道这种行为已触犯了法律。最终,韦某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而另一位犯罪嫌疑人何某在接受采访时说:“我在第一次参与搬装铜精矿粉的集体活动后就觉得不对劲了,以前在别的船上听说过这样的事,但是本身在船上,人的活动是受限的,如果不团结,有可能影响到个人的安危。”最终,何某因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何某在共同犯罪中系胁从犯,全程没有参与盗窃行为,无前科,且到案后积极退赃,认罪认罚。法院判处何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通讯员 张淦 崔赛  记者 刘子琳

   [编辑: 王春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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