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网1月31日讯 派出法庭面对的一般是农村普通老百姓,而他们普遍学历不高,受传统文化、习俗影响较深,法律知识相对匮乏,在处理社会事务时更多的遵循道德、交易习惯,对诉讼程序和诉争证据的了解并不深刻。在日常交易过程中往往行为随意,直到不得不对簿公堂时才发现自己根本没有证据,从而可能将自己的合法权益置于不受保护的境地。
原告刘某甲称,2016年5月1日,刘某乙在经纪人郭某某的介绍下从刘某甲处购买了4头猪,净重1028斤,每头每斤10.1元,合计10382.8元,扣除48元抓猪费,剩余10334.8元。当时刘某乙因携带现金不够按照农村收购生猪交易惯例只付给了刘某甲334元,双方约定将剩余10000元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到刘某甲的农村信用社一本通存折上,至2016年9月15日,刘某甲一直未收到刘某乙的购猪款。后刘某甲多次与经纪人郭某某一起去找刘某乙协商,刘某乙无故拒付。
被告刘某乙辩称,原告没有证据证实被告购买过其肥猪。被告常年收购肥猪,每天在莱西市、莱阳市、招远市等地区收购30-40头猪,被告从未欠过分文购猪款,这是因为被告每天要接触40多头养猪户,根本无法记清所购肥猪的用户及数量。
莱西法院经审理查明确如原告所述,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剩余收猪款10000元。
本案刘某甲系刚刚脱贫的低保户,本想通过养殖几头猪增加家庭收入,结果却险些将忙活了一年的成果付之东流。本案原告刘某甲之所以胜诉,是因为提供证据证实了被告刘某乙从原告刘某甲处购买生猪四头。刘某甲虽无直接证据证明刘某乙未将全部购猪款付清,但其主张刘某乙购猪后仅支付零头334元,双方约定剩余10000元汇入原告刘某甲账户的事实,符合本地交易习惯,且有证人证言证明,被告刘某乙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提供全部货款,因此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由此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据此,法院判令刘某乙支付刘某甲收猪款10000元。
法官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信网全媒体记者 潘雅欣 通讯员 林兆远
[编辑: 刘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