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贾某某诉某网络购物平台、某手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网络购物平台责任认定
【案情简介】2015年10月,原告贾某某在被告某网络购物平台购买了被告某手机公司的2部红米note2手机,单价850元,实付款1 700元。后原告发现某手机公司对该商品的宣传为“5.5英寸夏普/友达,1080p高清屏幕;三星1300万像素相机”,与其购买的手机配置不符,其购买的手机屏幕为国产“天马”屏、摄像头为欧光菲,并非宣传中的三星相机。原告认为二被告存在欺诈行为,起诉要求二被告退还货款1 700元,并支付三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金5 1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网络购物平台向原告提供了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且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某网络购物平台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而未采取必要措施,故某网络购物平台不承担民事责任。被告某手机公司作为涉案手机的经营者,其销售的手机与产品宣传内容不一致,存在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故判决被告某手机公司退还原告手机款1 700元,并支付三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金5 100元。
【法官点评】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网络购物已越来越被大众所认同,在人们日常购物中占有不小比重。但随之而来,网络购物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如何认定网络购物平台的责任?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网络购物平台负有如下责任:一是提供销售者或服务者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二是网络交易平台如果作出了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即若网络交易平台做出“正品承诺”,网络交易平台就有责任对加入该平台店铺品牌的正品资格进行审核;三是对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应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这种必要措施既包括及时告知侵权商品下架,避免侵害其他消费者,也包括当消费者与平台旗下店铺发生纠纷时暂扣保证金不予返还等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必要措施。本案被告某网络交易平台履行了其法定责任,故不承担民事责任。
8、付某某诉郑某某产品责任纠纷案
——“三无食品”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案情简介】2016年7月,原告付某某从被告郑某某在某网络购物平台上经营的内蒙特产店购买了500克散装牛肉干2袋,花费170元。原告在收到涉案产品十二日后发起退货申请,退货理由为:包装三无不合格食品。被告郑某某收到退货申请后退还原告170元。原告认为涉案食品没有厂名、厂址,是三无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十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金1 7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交涉案牛肉干实物照片、某网络购物平台交易日志等证据显示被告经营的内蒙特产店向原告出售的涉案食品外包装上没有标注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涉案食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依照《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十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金1 700元。
【法官点评】“三无产品”不是法律概念,而是一个比较通俗的用语。一般是指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以及无生产厂名,来路不明的产品。也有的说法是,无生产厂名、无生产厂址、无生产许可证。在食品领域中,《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内容”,如果不具备上述应标注的内容,即是“三无食品”。目前,有些交易平台管理不够完善,使一些不法商贩有空可钻,为降低成本、牟取暴利而经销“三无食品”。“三无食品”有可能是过期食品,含有色素、防腐剂的食品,甚至是地下工厂生产的食品,食用该类食品有可能会损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是当前食品监管打击的重点之一。被告销售“三无食品”,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9、倪某诉某商场产品责任纠纷案
——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责任认定
【案情简介】2016年5、6月间,原告倪某分三次从被告某商场购买黑白巧克力共计475.2元,该商品中文标签显示其配料为:小麦粉、白砂糖、可可、植物油、酸性添加剂(酒石酸)等,原产地为韩国。原告食用后未产生财产或者人身损害。原告认为酸性添加剂酒石酸不应在巧克力中添加,涉案巧克力中添加了酒石酸,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起诉要求被告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GB276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附录A表A1的规定,允许添加酒石酸的食品范围中并不包含巧克力。原告购买的涉案巧克力中添加了酒石酸,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故判决被告退还原告货款475元,并支付十倍价款的赔偿金4 750元。
【法官点评】食品添加剂是用于改善食品品质、延长食品保存期、便于食品加工和增加食品营养成分的一类化学合成或天然物质。食品添加剂使用不当,就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一定损害,引起急、慢性中毒,甚至引发癌症。因此,我国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有明确的规范标准,并且属于强制性的标准,如果违反即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不允许销售。本案中,根据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附录A表A1的规定,允许添加酒石酸的食品范围中并不包含巧克力,而涉案巧克力中添加了酒石酸,即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