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4日,第36个“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前夕,青岛中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2017年青岛全市法院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审判工作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
2017年3月至今,青岛全市法院共审结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52件,对81名被告人判处了刑罚。这些案件有以下特点:涉案罪名相对集中,52起案件所涉罪名分别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32件,非法经营罪15件,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3件,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2件。犯罪行为方式主要是:用工业松香给家禽褪毛,使用国家禁止在蔬菜上使用的农药甲拌磷杀虫,运输白菜喷洒含有甲醛的防腐剂,用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国家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西地那非成分的药品等。家庭成员共同犯罪比例较大。52起案件中,夫妻、亲属等家庭成员共同犯罪的有19件,占36.5% ,例如,用工业松香给家禽褪毛、用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大多是夫妻共同参与加工生产或家族经营。
青岛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从严惩处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对于犯罪数额较大、社会影响恶劣的犯罪分子,共同犯罪的主犯,具有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前科的犯罪分子,一律判处实刑。去年审结的52起案件,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17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和拘役55人。从严控制缓刑适用,缓刑只适用于在家庭成员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认罪悔罪的极少数从犯。加大财产刑处罚力度,判决罚金260万元,实际收缴140万元。在审判中,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正确把握罪与非罪 、此罪与彼罪的法律界限 。被告人均认罪悔罪 ,保证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食品药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青岛法院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将始终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的原则,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同时法官提示:依照法律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是行为犯,被告人只要实施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就构成犯罪。
城市信报记者 张鹏
[编辑: 刘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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