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全媒体记者 于红靓 报道
半岛都市报3月26日讯 为进一步加大公积金“放管服”工作力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积极简化公积金账户转移业务办理流程,对因原缴存单位注销等情况,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同城转移的职工,只要符合规定办理条件,无需再提供原单位工作经历证明,凭本人身份证明和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即可直接在转入管理处申请办理完成相关业务,免去了在转入转出管理处之间的往返奔波,解决了职工“反复跑”的问题。
据介绍,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准确完整,并已经在新入职单位缴纳社保,且存在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凭相关证明材料直接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这两种情形为原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且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为非调入状态;或者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已满30日的。
职工办理时,需要提供职工本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填写完整并加盖转入单位预留印鉴的《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表》和《青岛市职工社会保险参保证明》,需要注意的是,参保单位名称需与住房公积金转入单位名称一致。
至于具体办理流程,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介绍,符合办理条件的,职工本人持身份证明原件及上述办理要件到住房公积金转入单位缴存业务所属管理处,提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申请。职工本人无法现场办理的,转入单位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上述办理要件到住房公积金转入单位缴存业务所属管理处,提出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申请。转移业务办理完成后,转入单位可以通过柜面或者网上营业厅为职工办理调入确认业务。
[编辑: 张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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