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市北法院受理遗产继承案件427件(图)

2018-03-29 08:56   来源: 半岛网-城市信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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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00万存款,外加5套房产……这样一大笔的财富,引发了前妻子女与继母之间遗产争夺战,最终在市北法院赵洁家事审判团队的调解,这宗巨额遗产继承案件顺利达成和解。记者从市北法院获悉,2017年,该院受理遗产继承案件427件,而今年至今就有136起遗产继承官司,呈现逐年增多趋势。

  3600万巨额遗产,引发继承争夺战

  据市北法院介绍,本案被继承人王某生前有过两次婚姻,与前妻(于1977年去世)生育有两子(本案原告),后与本案张某(本案被告)再婚。再婚一事,王某两子事先并不知情,而且继母与两个继子年龄相仿,所以本来就心有芥蒂。2017年7月底 ,王某溘然长逝,虽有巨额遗产但没有留下遗嘱,潜在的矛盾终于爆发出来,双方互不相让,最终诉至市北法院。

  对于订立遗嘱的相关法律问题,记者采访了市北法院赵洁法官。据赵洁解析,遗嘱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以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在生前处分其个人财产,在死亡后始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法律赋予自然人订立遗嘱安排继承事宜的自由,同时为了防止遗嘱制度被恶意利用、非法滥用,也规定了遗嘱的形式和有效要件。遗嘱的形式要符合法律规定,其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遗嘱应当具体、明确、清晰、便于执行,防止发生纠纷。

  由于原告并不了解被继承人王某有多少遗产,赵洁家事审判团队在确定遗产范围时遇到很大困难。团队通过省人民银行查询到王某名下有70多个账户,涉及60余家银行,遗产很分散。这些账户需要一一到开户行查询明细。但是为了全面掌握真实情况,团队成员仍不辞辛苦地前往涉及到的各个银行。从一开始原告主张的200万元到最后的3600万,便是一个账户一个账户查询的结果。

  在此案中,市北法院充分发挥了委托代理人作用。“由于代理人非常熟悉案情,而且反复前往法院,掌握了全部财产情况,所以先由代理人计算和梳理分割账户存款时涉及到的大量存款余额,并制作表格说明账户情况,再由团队进行校对。这样不仅提高了工作效率,也大大促进了和解的可能性。”法官说。

  调解一波三折,最终双方平分遗产

  记者了解到,巨额遗产“争夺战”波折不断。由于起初当事人在处理案件过程中情绪波动比较大,意见反复不定,特别是被告天性多疑,过分谨慎,所以致使调解工作一度难以有效开展。而双方在财产分割上意见分歧很严重,更是增加了和解的难度。“有一套黄金地段的房子,地段好,双方都想要。另外几处虽然面积大,但是属于网点,出租或出售的行情都不好。而且几套房屋市场价值也是众口不一 ,如果法院提交评估机构评估,又会为当事人产生新的费用,对促成调解可能会有一定不利影响。”

  在不利的局面下,赵洁法官敏锐捕捉到双方的心理:虽不互相让,但是心情都很急切,迫切希望早处理早出结果。赵洁法官利用了这一心理,加强了与双方沟通,尤其注意以情动人,告诫当事人不能仅仅想到财产分割,而要多感念他人的好处,退一步海阔天空,适当割舍利益才能利益最大化,早日结案拿到遗产,也可以彼此体谅,维系住这份亲情。

  最终 ,在赵洁法官主持调解下,双方各退一步,达成和解,双方平分3600万遗产,被告得到其中一套地段较好的房产,为这件巨额遗产继承案画上圆满句号。城市信报记者 张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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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遗嘱的注意事项


  依据继承法有关规定,公民可以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立遗嘱时应注意的问题有:

  1、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即成年人立遗嘱时应当神志清楚,能正确表达自己意愿。

  2、遗嘱人的遗嘱只能处分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如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3、遗嘱应当对无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4、遗嘱应符合形式要件。依继承法,遗嘱可分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其中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若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亲笔书写 、签名、注明年月日;若是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若以录音形式立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至于口头遗嘱,只有在危急情况下遗嘱人才能立口头遗嘱,并应当有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公证,但在危急情况解除后,若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无效。

  5、遗嘱人可以撤销 、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但自书、代书、录音 、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城市信报记者 张鹏

  法官支招:五步订立有效遗嘱

  遗嘱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以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在生前处分其个人财产,在死亡后始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遗嘱应当具体、明确、清晰、便于执行,防止发生纠纷。要订立有效遗嘱,可以遵循以下几个步骤:

  第一步

  厘清遗产范围,明确遗嘱发生作用的领域。遗嘱人应当对自己去世之后的遗产予以交代,包括遗产的范围、名称和数量。只要是遗嘱人合法的个人财产,不论动产、不动产、有价证券、债权还是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均可作为遗产进行分配。

  第二步

  指定继承人,明确遗产的归属。遗嘱人可以通过遗嘱将自己的遗产遗留给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如果继承人不明确,遗嘱将因无法执行而视为无效,继承人只能按法定继承分配遗产。

  第三步

  列明继承份额,明确遗嘱的执行方法。在遗嘱中,遗嘱人应当指明各继承人可以继承的具体财产的名称、份额或数量。如果指定由数个继承人共同继承某项财产的,应当写明各继承人所得的具体数目或份额。如未写明继承份额,法律一般推定为均等享有继承权,即平均分配该项遗产;遗嘱中尚有没有处分的财产的,该财产即视为遗嘱未处分的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

  第四步

  指明继承人的附加义务,设定遗嘱适用前提。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对继承人设置附加义务,作为继承人继承的前提条件。如生父在遗嘱中将遗产留给女儿,同时要求女儿为继母养老送终等。

  第五步

  再指定继承人,防止指定继承不能实现。如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声明他的遗产由小儿子继承,若小儿子先于他死亡或放弃继承时,则由其兄继承,则该人之兄即为再指定继承人。遗嘱中的再指定继承人,只有在指定继承人空缺的前提下,才可实际享有继承权。

   [编辑: 刘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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