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也可缴存公积金 菏泽住房公积金扩面

2018-03-29 09:29   来源: 齐鲁壹点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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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扩面工作的意见》,《意见》要求凡与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人事代理、进城务工人员、农业转移人口等都应逐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并要求机关事业单位要率先建制缴存,积极引导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

  重点推进非公有制企业扩面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市、县区纳税百强企业应当率先建制缴存,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对于暂时经营困难的企业应当先建立账户,再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申请办理缓缴或停缴手续。

  各类企业缴存基数不得低于省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缴存比例在5%-12%之间自定。鼓励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进行工商登记的支持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各类非公有制企业应当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对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要有针对性的进行政策引导,可在管理人员和有稳定劳动关系的职工中先行建制,逐步实现全员覆盖。

  积极引导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鼓励年满18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在当地社保机构正常缴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人员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职工工作地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所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月均工资的3倍。缴存比例不得高于24%,不得低于10%。自主缴存享有与其他缴存职工同等权利,提取和个人住房贷款按照本市统一的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

  拒不执行单位纳入“黑名单”

  据悉,菏泽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要带头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组成口径确定缴存基数,为全体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率先实现全员覆盖。

  按照《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菏政办发〔2017〕11号)要求,2018年年底前全市各级财政供养人员,要按照省政府批准的12%的缴存比例,全部执行到位,为全市各行业起到带头作用。

  同时,各级人大、政府、政协、工商联、工会等部门,要将企业是否依法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作为企业出资人、法定代表人担任“两代表一委员”和评选各级劳模的重要条件,对拒不履行社会责任的单位和法人实行一票否决。

  文件要求,对不办理缴存登记、账户设立的单位,要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仍不办理的,依法给予处罚;对用人单位逾期不缴、少缴的,要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应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市直及各县区要组织开展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执法检查,督促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对拒不执行的单位纳入“黑名单”,每年定期公布。

   [编辑: 张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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