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中院发布产权保护行政审判典型案例

2018-03-29 14:50   来源: 半岛网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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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岛网3月29日消息 今天上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青岛法院保障新旧动能转换、加强产权保护行政审判典型案例。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刘英在发布会上向记者介绍了十大典型案例的基本情况。

  

新闻发布会现场



  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已在山东省全面展开,青岛作为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的“三核引领”城市之一,将在这一重大工程中发挥重要作用。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是涉及经济社会各领域、多方面的重大系统性工程。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激励市场主体创新创业,是推动新旧动能转换的重要支撑。在这一重大历史进程中,政府承担着引领示范和服务保障的重要职责。人民法院应该充分发挥司法审判的价值引领作用,营造保护产权的良好社会环境,推进政府依法行政、保护合法产权。2017年,青岛全市两级法院共审结涉新旧动能转换和产权保护一审行政案件843件,多集中在资源、城建和市场监管等领域。这些案件呈现两个特点,一是案件数量持续增加,二是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如招投标监管、行政协议等案件,这与政府创新社会治理方式、各类市场主体更加活跃有很大关联性。

  青岛中院对青岛全市法院近三年来审结的涉企业产权保护和新旧动能转换的行政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选取十件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十件典型案例涉及违建治理、土地管理、矿产管理、市场监管、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招投标监管、工商登记注册七个行政管理领域,其中,既有政府依法保护企业土地使用权、采矿权等有形资产的案例,也有对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工商登记注册等其他无形财产权进行保护的案例;既包括行政主体服务新动能培育壮大的案例,也包括行政机关依法促进传统动能转型升级的案例,还包括行政协议、规范招投标监管职责等新类型案例。其中有一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保护产权典型案例。

  青岛中院希望通过发布这些案例,进一步促进行政机关正确履行职责,强化守信践诺,增强依法保护产权的能力;引导人民群众树立产权保护意识,增强创新创业信心,推动形成全社会重视和支持产权保护的良好法治环境。青岛法院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落实服务保障新旧动能转换的各项措施,主动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青岛市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深入实施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保障。

  通讯员 时满鑫  王俊阳  文 刘子琳

  附件:案例分类

  第一类是违建治理类,共1件

  行政赔偿案:某文化传媒公司(民营企业)是某街道办事处发函邀请建设公交站亭的企业,与某区行政执法局签订管理合同,取得了公共基础设施行政许可。但该行政执法局以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名义强制拆除其建设的部分站亭,复议机关依法确认该行政执法局行为违法,故其应承担法律责任。鉴于该公司实际投入情况与后续运营需求,法院没有判决赔偿款项,而是责令该行政执法局采取补救措施。

  其典型意义在于:平等保护非公有制企业产权,促进政府审慎执法、守信践诺,人民法院应以保护企业产权、尊重经营意愿为价值导向,选择最佳裁判方式。

  第二类是土地管理类,共4件

  案例包括土地行政登记、国有土地挂牌出让、国有土地收回行为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在土地行政登记案中,市国土局不当增设办理土地登记的前置条件,要求某集团公司先行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法院判决其履行登记职责;在国有土地挂牌出让案中,市国土局未按约定向某生物科技公司进行“净地出让”,导致该公司无法使用土地,法院判决确认其挂牌出让行为无效;在国有土地收回案中,某国土局未进行调查核实,就将政府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认定为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的闲置,作出无偿收回土地的不当决定,法院判决撤销了该收回决定;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案中,市国土局将容积率错误地理解为现有建筑面积与地块面积的比值,导致企业无法开发建设,法院确认合同中容积率条款无效,并责令市国土局采取补救措施。

  此类案件的典型意义在于:土地是企业生存发展最重要的生产要素之一,依法保护土地使用权,是国土资源部门的重要职责。应严格依法订立出让合同、供地、办理权证,审慎对待企业土地使用权,有效盘活土地资源,推动新动能的培育壮大,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三类是矿产管理类,共1件

  采矿权行政登记案:某矿业公司向市政府提交采矿权登记请示和申办函,市政府转办后,市国土局未作出采矿权登记,该公司要求确认市国土局不履行采矿权登记职责违法。根据规定,办理采矿权登记应向国土资源部门提交申请书及必备前置材料,该矿业公司的行为不具备批准条件,市国土局未予办理并无不当,故判决驳回某矿业公司诉讼请求。

  其典型意义在于:采矿业是需要改造提升的传统动能。矿产管理部门通过严把审查关等途径,引导采矿业转变发展方式,实现提质增效、转型升级的依法行政行为,应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第四类市场监管类,共1件

  不履行法定查处职责案:某机械施工公司向某市场监管局投诉举报王某等人伪造其营业执照等证件,冒用该公司名义贷款,该局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根据规定,查处伪造营业执照行为属市场监管部门法定职责,故不予立案不当。鉴于诉讼中该局自行撤销不予立案通知书,但该公司不予撤诉,故法院判决确认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的行为违法。

  其典型意义在于:市场监管部门对市场经济行为负有监管职责,应依法严格履责,制止、打击和惩处相关侵权和违法行为,提高产权保护精准度。

  第五类是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类,共1件(案例8)。

  侵犯专利权行政处罚案:青岛市知识产权局作出处理决定,认定青岛某燃气设备有限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某实用新型专利产品,构成专利侵权,并作出处罚。法院认为该局分析得当,量罚适当,取证合法,判决驳回了某燃气设备公司诉讼请求。

  其典型意义在于:依法保护企业知识产权,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查处和惩治力度,塑造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营商环境。

  第六类是招投标监管类,共1件

  招投标行政处理案:某暖通设备公司在某项目招标中被确定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因其他投标人质疑,招标人取消了其此项资格。该公司认为系招标代理机构泄标而引发质疑,遂向青岛市政务服务与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投诉。该办公室经调查未发现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泄标行为,驳回了该公司投诉。经审查,交易管理办公室尽到了调查义务,处理结论正确,法院判决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其典型意义在于:招投标监管机构应依法适当履行监管职责,既要充分尽到调查义务,又不可任意扩大或缩小调查范围,通过依法公正的调查行为,营造公平有序、平等保护、富有活力的市场竞争环境。

  第七类是工商登记注册类,共1件

  公司设立登记案:王某某与案外人宋某等约定成立公司。公司成立后,王某某以设立登记时提交的申请材料中股东签名均非本人所签为由,请求撤销该设立登记。经查实,虽确非其本人签字,但王某某履行了出资义务,并在公司设立后实际参与经营管理,故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其典型意义在于:小微企业多集中于新兴经济领域,应对其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推行工商登记注册便利化,形式审查,尽快办结。当出现申请登记材料签字不真实时,要着重调查股东是否知情、是否参与经营,不能因存在瑕疵而轻易否定登记效力,以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编辑: 王春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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