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严惩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 保障青岛市民舌尖安全

2018-03-14 14:22   来源: 半岛网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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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岛网3月14日消息  第36个“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来临,今天上午,青岛中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2017年青岛全市法院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审判工作情况,并发布十四个典型案例。自2017年3月至今,青岛全市法院共审结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52件,对81名被告人判处了刑罚。

  

发布会现场



  据了解,这些案件有以下特点:涉案罪名相对集中,52起案件所涉罪名分别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32件,非法经营罪15件,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3件,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2件。犯罪行为方式主要是:用工业松香给生猪褪毛,使用国家禁止在蔬菜上使用的农药甲拌磷杀虫,运输白菜喷洒含有甲醛的防腐剂,用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国家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西地那非成分的药品等。家庭成员共同犯罪比例较大。52起案件中,夫妻、亲属等家庭成员共同犯罪的有19件,占36.5%,例如,用工业松香给生猪褪毛、用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大多是夫妻共同参与加工生产或家族经营。

  青岛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从严惩处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对于犯罪数额较大、社会影响恶劣的犯罪分子,共同犯罪的主犯,具有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前科的犯罪分子,一律判处实刑。去年审结的52起案件,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17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和拘役55人。从严控制缓刑适用,缓刑只适用于在家庭成员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认罪悔罪的极少数从犯。加大财产刑处罚力度,判决罚金260万元,实际收缴140万元。在审判中,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正确把握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法律界限。被告人均认罪悔罪,保证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食品药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青岛法院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将始终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的原则,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法官提示:

  依照法律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是行为犯,被告人只要实施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就构成犯罪。

  通讯员 时满鑫 王俊阳   文 刘子琳

  附: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例

  案例1:用工业用火碱、工业用甲醛加工小银鱼


  2014年7月至今,被告人马某某利用工业用火碱、工业用甲醛等化工产品加工有毒、有害的小银鱼,批发销售获利。期间,安某某从事记账、销售及安排接送货物等活动;刘某某根据马某某安排用工业用火碱、工业用甲醛等化工原料大量加工小银鱼并发货、送货;陈某某跟马某某打工,根据马某某安排生产并接货、销售。个体商户李某某明知小银鱼系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进行加工后,仍然购进销售。

  马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安某某等人分别被判处一年至二年不等的的有期徒刑,并处一万元至二万元不等的罚金。

  点评:本案从生产到销售一条龙服务,在当地海鲜市场经营时间较长,影响较大。安某某等人均系打工人员,他们明知马某某生产、销售利用工业用火碱、工业用甲醛等化工原料加工过的小银鱼,仍然参与生产、送货等行为,与马某某构成共同犯罪。启示人们,维护食品安全,人人有责,切不可助纣为虐。

  案例2:顶风作案销售“巴西牛肉”

  施某某系个体工商户,2013年3月至2014年1月期间,其明知“巴西牛肉制品”系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而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食品,为获取非法利益,仍从广东省番禺市购入“巴西牛肉制品”,对外销售“巴西牛肉制品、巴西牛腩筋、牛宝等牛下货”,销售金额约68万元。

  施某某销售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销售的巴西牛肉及牛制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四十万元。

  点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即构成犯罪。

  案例3:工业松香用于家禽褪毛并销售

  2016年2月至5月17日期间,刘某某在菜市场经营的家禽屠宰点内,使用国家禁止在食品中使用的松香对鸭、鹅进行褪毛并在市场上销售。案发后,查获并扣押疑似松香的黄色晶状固体76公斤、黑色胶状物质5公斤。经鉴定,主要成分为松香酸(工业松香)。

  刘某某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点评:使用国家明文禁止在食品加工中使用的工业松香为鸭、鹅褪毛,并加工成有毒、有害食品进行销售,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鉴于刘某某主动投案,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案例4:白菜上喷洒含有甲醛成分防腐剂

  2016年5月3日,被告人马某某为使收购的白菜在长途运输中保持新鲜,指使工人向白菜根部喷洒非食用物质甲醛。公安机关在收购白菜的现场扣押已经喷完甲醛的白菜1500余公斤,绿色喷壶一把,白色方桶一个,经鉴定,扣押的绿色喷壶和白色方桶内的液体中均检出甲醛成分,含量分别为116.45g∕kg、267.90g∕kg。马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马某某在食用农产品运输、贮存过程中使用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均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点评:《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后,加重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的处罚,只要有生产、销售有害食品行为即构成犯罪。此案中,马某某添加禁用食品添加剂,虽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但是食品生产、销售者保障食品安全,责无旁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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