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9:用工业用火碱浸泡牛肚
2015年6月份以来,王某某与其妻高某(已判刑)加工生产猪下货、牛肚等肉制品,2人使用非食用的工业用氢氧化钠(俗称工业用火碱)浸泡牛肚,并将牛肚对外销售。其中,王文涛负责购买原料、烹煮牛肚、添加工业用火碱,高某负责清洗原料、对外销售。经鉴定,生产加工的半成品牛肚中的PH值为10.33。
王某某伙同妻子高某在食品的加工过程中,掺入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工业用火碱,并将添加了工业火碱的食品对外销售,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点评:本案系由青岛市电视台记者暗访发现并报案。“工业用火碱”系被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中的非食用物质。
案例10:用“吊白块”加工合成淀粉丝
2015年底以来,董某某未取得任何食品生产许可手续,私自开办合成淀粉丝(人工翅丝)加工厂。在生产过程中,违法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用物质,并冒用“巨昌”品牌销售,涉案价值15万元。经检测,在其生产的成品及半成品合成淀粉丝中,检出甲醛次硫酸氢钠(吊白块)及甲醛等有毒有害成分。
董某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案例11:无证屠宰生猪
2013年5月份以来,赵某伙同妻于某某,在未办理屠宰手续及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周边养殖户手中收购生猪进行屠宰,在未经检验检疫的情况下对外销售。截至案发,共屠宰生猪500余头,销售金额达人民币80余万元。经对赵某屠宰场内当场查扣的二份生猪肉进行检测,没有检出沙丁胺醇、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等物质。
赵某、于某某私设生猪屠宰场,从事生猪的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在共同犯罪中,赵某系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于某某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赵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于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点评:赵某屠宰场的生猪肉虽然没有检出沙丁胺醇、克伦特罗(瘦肉精)、莱克多巴胺等物质,但是其未办理屠宰手续及许可证,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案例12:面条汤料中添加罂粟壳
2015年10月至2016年5月期间,迟某某在经营小吃部时,为吸引食客,违反国家规定,在加工的面条汤料中非法添加罂粟壳,至案发生产销售金额为4万余元。经鉴定,依法提取并送检的面条汤料中含有吗啡、罂粟碱、那可丁。
迟某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法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币八万元。
点评:小小一碗面条,直接关系到消费者身体健康。本案彰显了审判机关依法严厉打击犯罪、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安全的决心。
案例13:用工业盐假冒加碘食盐
被告人徐某某在自己家中,以标有“中国高级精盐”字样的精制盐为原料,使用“海藻碘盐”字样的包装材料,进行分装生产假冒的加碘食盐。2016年3月份,将17包(每包50千克)精制盐和加工的60箱“海藻碘盐”(每箱50袋,每袋400克),分别以每包30元和每箱38元的价格销售给调味品超市。案发后,在徐某某家中查获假冒的“海藻碘盐”44箱(每箱50袋,每袋400克)、大包精制盐22包(每包50千克)及包装机等包装工具一宗。经检测,查获的“海藻碘盐”均为精制工业盐,不含碘成分。
徐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案例14:制售凉皮掺入非食品原料
2014年初至2015年7月13日,徐某某未办理生产经营合法手续,为了使生产的凉皮筋道、卖相好,在生产凉皮中加入其从淘宝网上购买的凉皮改良剂、凉皮调面料等物质,又从夜市地摊购买了硼砂,在制售凉皮过程中加入硼砂,共计销售3000余斤,销售金额达7200余元。经抽样检测,查获的凉皮检出硼砂301.1mg/kg,凉皮改良剂检出硼砂24.7mg/kg,凉皮调皮料检出硼砂14.3mg/kg。
徐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硼砂系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而故意在生产凉皮食品过程中掺入,并在市场上销售,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点评:卫生部《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一批)的规定中,明令禁止在食品加工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硼砂。
[编辑: 王春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