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严惩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 保障青岛市民舌尖安全

2018-03-14 14:22   来源: 半岛网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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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5、销售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保健食品

  2014年至2017年初,胡某在明知“德国黑金刚”等男性用壮阳类保健食品中含有“西地那非”等西药成分,通过网络购买该类男性用壮阳类保健食品,又通过网络、物流等方式进行批发销售,销售金额达18万余元。经检测,被查扣的39种保健食品中含有“西地那非”、“他达拉非”等西药成分。涉案保健食品总价值为17 397.5元。

  胡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保健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应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点评:“西地那非”、“他达拉非”系列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中的物质。根据《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上的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案例6:在散装粮食上喷洒农药灭虫

  2016年8月1日至4日,王某某在市场内经营粮油店,在其销售的散装粮食上喷洒农药灭虫,致销售的粮食受污染。经检测,查获的玉米粒、毛绿豆、五常大米、花生等13种粮食中,均检测出敌敌畏成分。

  王某某其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案例7:种植大葱使用农药甲拌磷

  李某某在自己家的葱地中,使用国家禁止在蔬菜上使用的农药甲拌磷杀虫,将大葱销售给某大葱收购点,郭某某到该收购点收集葱叶带回养殖场喂羊,导致饲养的34只羊死亡,价值36760元。经检测,在大葱中均检出甲拌磷成分。

  李某某使用国家明文禁止使用的农药甲拌磷,并对其种植的有毒、有害的大葱进行销售,并造成了他人所饲养的羊部分死亡的后果,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点评:经检测确认,送检的大葱样本检出含有农药甲拌磷成分,含量在0.022-0.072mg/kg不等(国家标准限量0.01mg/kg),不符合GB2763-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案例8:用亚硝酸盐腌制咸鸭蛋

  2015年4月份至2016年4月份,陶某某从身份不明人处,购进8吨粉状盐产品、3吨块状盐产品,使用上述两种盐产品腌制咸鸭蛋,共销售44624斤。公安机关和食药、盐政部门联合检查,检测出陶某某使用的粉状盐产品、块状盐产品均不符合GB5461-2000食用盐标准,且含有亚硝酸盐。

  被告人陶某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半岛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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