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吴元中 妻子离家杳无音讯,多年后却到法院起诉离婚,在家抚养孩子的丈夫,是否有权要求对方补偿离家期间对孩子的抚养费?近日,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作出判决,准许双方离婚,但原告除了按月支付孩子抚养费外,还须补偿被告离家期间的抚养费。(4月12日《人民法院报》) 原告离家多年,不尽夫妻义务也无法使被告对其尽义务,致使双方失去感情,判决离婚在意料之中;夫妻对子女的关系并不因为离婚而消除,子女无论由哪方直接抚养仍是双方的子女,判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支付抚养费是法律规定,也是应当的;唯独判决不尽抚养义务的一方补偿对方抚养费,把先前应尽而未尽的义务补上,有些出乎意料,并使人眼前一亮。
众所周知,不管《婚姻法》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都只是规定了离婚后子女的抚养与抚养费问题,而没有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不尽抚养义务问题进行规定。平远县法院不因循守旧,而是判决不尽义务一方补偿对方子女抚养费,不仅体现了大胆探索和敢为天下先的精神,其实这样做也更公平合理和符合法律精神。毕竟,共同收入、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等等,都是建立在共同生活和正常夫妻关系基础上的。像该案这样一方离家多年杳无音讯,根本就是不让对方知悉自己信息,性质是对对方和共同生活的摆脱,尽管夫妻关系在名义上存续,但因为各自独立生活而与路人无异。既然子女完全由一方抚养而另一方未尽义务,那么,让未尽抚养义务的一方给予对方抚养费补偿,使其承担起自己应尽的一份责任,就是应当的。对子女尽抚养之责,并不因离不离婚而不同。
完整的抚养义务应当体现为不间断性,不管分居、离家还是离婚,不直接抚养孩子都应当支付抚养费。平远法院的判决既是对那些不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母一个提醒,也为其他法院判决此类案件提供了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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