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保监局公布行政处罚名单 多家保险公司因违法被处罚

2018-05-11 10:15   来源: 青岛保监局网站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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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记者通过中国保监会青岛监管局(以下简称青岛保监局)的行政处罚公示中看到,多家保险公司在进行业务工作的时候 ,出现各种违法行为,被青岛保监会处罚。

  大地财险青岛分公司:虚构中介业务套取费用

  近日,青岛保监局对大地财险青岛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经查,发现公司存在虚构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的行为:2017年1月至2017年8月期间,大地财险青岛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支公司通过中间人直接收取投保单位车险商业险净保费,涉及商业险保费收入56.87万元,手续费20.5万元,公司扣除手续费税费后收取中间人净保费38.82万元,将上述业务虚挂在18名个人代理人名下。时任大地财险青岛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支公司负责人宫兆荣对该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大地财险青岛分公司虚构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青岛保监局决定对大地财险青岛分公司罚款7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宫兆荣警告并罚款1万元。

  华泰财险青岛分公司:虚构中介业务套取费用

  近日,青岛保监局对华泰财险青岛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经查,发现公司存在虚构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的行为: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期间,华泰财险青岛分公司城阳支公司将32笔车险直销业务挂靠在青岛安达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名下,并委托其开具中介发票,涉及保费120174.09元,手续费32326.92元。时任华泰财险青岛分公司城阳支公司经理宋丽勋对该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华泰财险青岛分公司虚构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青岛保监局决定对华泰财险青岛分公司罚款5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宋丽勋警告并罚款1万元。

  山东北方众鑫保险代理:牟取不正当利益

  近日,青岛保监局对山东北方众鑫保险代理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经查,发现公司存在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2016年11月至2017年2月期间,山东北方众鑫保险代理将阳光财险青岛分公司城阳支公司56笔车险直销业务挂靠在公司名下,开具中介费发票,涉及车险保费14.53万元、手续费6.22万元。时任山东北方众鑫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负责人姜晓军对该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山东北方众鑫保险代理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青岛保监局决定对山东北方众鑫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罚款6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姜晓军警告并罚款1万元。

  太平财险青岛分公司:编制和提供虚假财务报表

  近日,青岛保监局对太平财险青岛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经查,发现公司存在编制和提供虚假财务报表的行为:一是部分中介渠道车险手续费未及时计入成本。2017年7月1日至10月31日未及时计入成本的车险手续费累计474.02万元,其中469.65万元在检查期间11月计入成本,截至11月27日仍未计入成本的手续费43647.14元,导致成本数据与实际发生不符。

  二是部分应为手续费的费用项目列支为服务费。2017年将交叉销售组织利益列支在“营业费用—服务费”科目中,销售服务费与保费收入一定比例挂钩,本应列支到手续费的费用调整到服务费中。经查,公司2017年7月6日之前签单的车险业务存在列支服务费现象,该部分业务在8月、9月合计分对分结算服务费148.61万元。时任分公司车险部负责人王广永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太平财险青岛分公司编制和提供虚假财务报表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青岛保监局决定对太平财险青岛分公司罚款35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王广永警告并罚款5万元。

  天丰保险经纪青岛分公司:牟取不正当利益

  近日,青岛保监局对天丰保险经纪青岛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经查,发现公司存在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天丰保险经纪青岛分公司将阳光财险青岛分公司城阳支公司38笔车险直销业务挂靠在公司名下,并开具中介费发票,涉及车险保费15.59万元、手续费6.17万元。时任天丰保险经纪青岛分公司负责人郎健龙对该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天丰保险经纪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青岛保监局决定对天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罚款6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郎健龙警告并罚款1万元。

  山东德信和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在分支机构设立报告中隐瞒相关事项

  近日,青岛保监局对山东德信和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经查,2017年5月4日山东德信和保险代理向青岛保监局提交《关于设立青岛分公司等机构的报告》(鲁德信和发〔2017〕010号)及有关高管人员任职申请材料。上述材料所附的《前一年接受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管情况的说明》隐瞒了公司2016年曾受过山东保监局行政处罚的事实情况。

  山东德信和保险代理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六十八条,青岛保监局决定对山东德信和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予以警告,不予受理其行政许可及报告事项,且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青岛安达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为其他机构牟取不正当利益

  近日,青岛保监局对青岛安达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经查,发现公司存在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一是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青岛安达保险代理利用业务便利将华泰财险青岛分公司城阳支公司32笔车险直销业务挂靠在公司名下,并开具中介费发票,涉及保费12.02万元、手续费3.23万元。

  二是2016年7月至2017年1月,青岛安达保险代理莱西分公司利用业务便利将阳光财险青岛分公司莱西支公司520笔车险直销业务挂靠在公司名下,并开具中介费发票,涉及保费182.33万元、手续费27.58万元。时任青岛安达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负责人赵爱欣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青岛安达保险代理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青岛保监局决定对青岛安达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罚款13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赵爱欣警告并罚款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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