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计委:14周以上妊娠不得人工终止 4种情形除外

2018-05-12 11:34   来源: 半岛网-半岛客户端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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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市卫计委印发《青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规定》(以下简称《工作规定》),进一步规范全市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工作规定》要求十四周(含)以上的妊娠不得人工终止,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等四种情形除外

  发现“两非”线索应及时上报

  《工作规定》要求, 实行卫生计生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并纳入目标责任管理,统一考评奖惩。市、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定期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

  市、区(市)卫生计生部门应当成立相关处(科)室参加的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镇(街)卫生计生部门负责落实孕情跟踪服务制度,组织辖区内已婚育龄妇女进行孕环情监测,对孕检异常的,指导其到医疗机构诊治;对未经审批终止妊娠的,进行调查并上报区(市)卫生计生部门依法处理。发现“两非”线索,及时上报区(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十四周(含)以上的妊娠不得人工终止

  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初步审查,报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终止妊娠手术。

  区(市)卫生计生部门成立由卫生计生和妇幼保健专家组成的终止妊娠技术鉴定和审核小组,在终止妊娠手术前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终止妊娠的鉴定和审核工作。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十四周(含)以上的妊娠不得人工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三)因妊娠妇女患有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妊娠妇女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妊娠妇女或者胎儿健康的;(四)经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或者批准的其他情形。

  需紧急终止妊娠手术的可先施术

  妊娠十四周(含)以上的育龄妇女,确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应由本人申请,经区(市)终止妊娠技术鉴定小组鉴定和审核后,出具《实施终止妊娠手术证明》,到医疗保健机构实施。

  施术单位在接诊终止妊娠手术时,应查验留存受术者身份证和区(市)卫生计生局出具的《实施终止妊娠手术证明》,并详细登记终止妊娠手术对象的相关情况。

  因医学需要需紧急手术的,可先施术,并留存服务对象的医学诊断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未婚需终止妊娠的,施术单位应留存本人填写的《未婚人工终止妊娠承诺书》、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不得以刻录光盘等形式透露胎儿性别

  《工作规定》要求,在做产科B超检查时,应有两名B超人员执机,共同签名负责。B超室应落实双人双锁制度,严禁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有条件的区(市)可制作专门的B超图像监控软件,对所有进行产科 B 超检查的,进行实时监控,并自动储存扫描胎儿的图像。

  对所有流引产的,进行 B 超检查图像分析,确定是否存在胎儿性别鉴定而导致选择性别的流引产问题。

  B超检查医师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孕妇及其家属或其他有关人员透露或暗示胎儿性别的信息。配备四维彩超的计生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不得以刻录光盘等形式向孕妇及家属复制透露胎儿性别信息的影像资料。

  不具备资质机构不得销售终止妊娠药品

  终止妊娠药品仅限于在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服务项目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不具备终止妊娠药品使用资质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门诊部、个体诊所、村卫生室不得购进、销售和使用终止妊娠药品。

  取得终止早期妊娠手术服务项目资格的机构,只能购用除乳酸依沙吖啶注射剂(商品名:利凡诺、雷弗诺尔)外的其它终止妊娠药品。

  米非司酮片与前列腺素类药物序贯合并使用用于终止早孕时,必须在具备急诊、刮宫手术和输液条件的医疗机构使用。

  终止妊娠药品必须在医生指导和监护下使用。禁止非妇产科医生开具终止妊娠药品处方。

  禁止采血用于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工作规定》指出,开展医疗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他机构、人员宣传教育,禁止采血用于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广告信息。

  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依法查处采血鉴定胎儿性别鉴定的非法中介机构和人员。(半岛客户端记者)

   [编辑: 张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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