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人入选"山东博新计划" 每人两年获40万资助

2018-05-31 09:24   来源: 新锐大众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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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公布2018年度山东省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获选结果的通知》。经申报、评审、公示等程序确定10名获选人员,省里为获选人员提供每人两年40万元的资助,包括25万元博士后日常经费和15万元博士后科研经费资助。资助经费按20万元/年拨付。

  



  《通知》要求,请有关设站单位及时通知获选人员尽快办理进站手续,提供良好的科研条件和宽松的科研环境,推动“山东博新计划”取得实效。2018年度“山东博新计划”获选人员尚未办理入站手续的,须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在所申报的拟进站单位、一级学科办理博士后进站手续,在已选定的合作导师指导下开展博士后研究工作。逾期的视为自动放弃获选资格,设站单位须退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已拨付资金。已入站工作的获选人员仍继续在站工作,无需重新办理进站手续。

  获选人员在站期间,经设站单位同意可申报国家“博新计划”、“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中的派出和引进计划”、“香江学者计划”、“中德博士后交流计划”等博士后专项资助,但不重复享受“山东博新计划”专项资助待遇。入选国家专项资助计划的,从项目文件公布之日起,设站单位须停发日常经费,并将结余日常经费及科研经费资助及时退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获选人员确因科研项目需要延期出站的,设站单位应提前三个月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备,并参照省里的资助经费标准自行解决好延期期间的日常、科研经费问题。

  设站单位对“山东博新计划”获选人员的资助经费应单独立账,专款专用。省里为获选人员提供每人两年40万元的资助,包括25万元博士后日常经费和15万元博士后科研经费资助。资助经费按20万元/年拨付。

  其中,博士后日常经费应全部用于获选人员的日常生活费用(含工资、奖金、生活补助及社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等),设站单位不得提取管理费。日常经费从获选人员办理进站手续起按月计发,核发24个月。应由设站单位承担的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缴费部分不得从“山东博新计划”资助经费中列支。

  博士后科研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科研必需的仪器设备费、实验材料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会议费、差旅费、专家咨询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和劳务费等。除劳务费外,其他开支范围不限定各项费用的支出额度。用于支付参与研究过程且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支出不得超过资助经费总额的30%。

  设站单位应在获选人员职称评定、科研工作条件等方面制定配套政策,并在出站留任、支持职业发展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支持获选人员在站期间开展短期国内外学术交流。

  各市和设站单位要做好“山东博新计划”资助经费的配套投入,对获选人员在科研经费、住房、津贴补助等方面给予经费支持。

  在入选者成果追踪及考核上,《通知》要求,获选人员在站期间公开发表的有关论文、科研成果、专利等,须注明“本研究(成果、论文)由‘山东省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资助”。

  设站单位应与入选者签订科研计划书,做好绩效评价和成果追踪工作,将创新型科研成果作为考核重点,达到考核要求的办理出站手续。科研计划书应在文件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定期对设站单位和“山东博新计划”入选者实施计划情况进行考核,重点考核政策配套情况、人员培养成效等内容。考核结果将作为设站单位综合评估依据之一。

  组织实施“山东博新计划”是我省加速培养优秀青年科技创新人才的重要措施。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设站单位要高度重视,争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对获选人员及其博士后合作导师、团队其他成员的指导和帮助,加强对获选人员的支持培养,并主动做好跟踪服务工作,努力营造博士后创新创业的良好环境。

  



  记者 张春晓 [编辑: 张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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