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沧法院集中宣判4起毒品犯罪案件 4人分获刑

2018-06-26 06:47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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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岛全媒体记者 孙桂东 通讯员张清皓

  近日,李沧法院利用远程庭审系统,集中宣判4件贩卖毒品犯罪案件,震慑涉毒犯罪分子。杜某某等四名被告人到案后均认罪认罚,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最终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到7个月不等,并处罚金7000至8000元。

  案例一>>>

  电话联系卖冰毒,获刑7个月


  2017年初的一天9时许,辛某某(另案处理)电话联系被告人杜某某欲购买冰毒,二人约至青岛市市南区贵州路与团岛二路路口胶州湾隧道口附近,杜某某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卖给辛某某冰毒一小包,重约0.8克。被告人杜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李沧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案例二>>>

  卖毒600元,小区门口交易


  2018年1月12日下午5时许,王某某(另案处理)电话联系被告人任某某购买冰毒,王某某微信转账给任某某人民币600元,当天21时许,王某某开车至青岛市市北区某小区门口,任某某在该处交给王某某冰毒一小包,重约0.9克。被告人任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李沧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任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判处被告人任某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案例三>>>

  微信转账贩卖冰毒


  2018年2月23日23时许,张某某(另案处理)电话联系被告人田某某购买冰毒,张某某微信转账给田某某人民币400元,二人约好于次日23时许在青岛市李沧区向阳路50号北方国贸门口交易。2月24日23时许,田某某至约定地点交给张某某冰毒一小包,重约0.7克。被告人田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李沧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案例四>>>

  放花盆内交易也难逃法网


  2017年11月上旬的一天12时许,李某(另案处理)微信联系被告人尹某索买冰毒,李某微信转账给尹某毒资人民币600元,尹某将一包重约0.8克的冰毒放置于青岛市李沧区书院路4号3号楼下华嘉旅馆门口的一花盆内,后被李某取走。被告人尹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李沧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尹某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判处被告人尹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编辑: 张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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