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网济南6月28日讯 山东省政府近日印发的《山东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大众网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今天上午召开的发布会上获悉,《办法》对古树名木的概念、分级认定及保护措施做了明确规定,按照古树级别分别划定了3米、2米、1米的“保护圈”,在保护范围内挖坑、点火、倒垃圾等都要承担法律责任。
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二级巡视员孙成文介绍,在古树名木的概念上,《办法》所称的古树,是指原始生长的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本办法所称的名木,是指珍贵稀有或者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研究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对于树木级别则采用三级分类认定:对名木和树龄500年以上的古树,实行一级保护,由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组织认定,逐级上报经省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确认公布;对树龄在300以上不满500年的古树,实行二级保护,由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组织认定,经设区的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认公布;对树龄在100以上不满300年的古树,实行三级保护,由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组织认定后报本级人民政府确认公布。
在具体保护措施上,除对古树名木资源定期进行普查,核实认定,建立古树名木图文档案和电子信息数据库外,《办法》还详细划定了古树名木的应当保护范围:名木和一级保护的古树的保护范围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3米,二级保护的古树的保护范围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2米,三级保护的古树的保护范围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1米。
根据上述保护范围,《办法》对破坏古树名木的各类行为,如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非通透性硬化地面、挖坑取土、动用明火、堆放和倾倒有毒有害物品,在古树名木上刻划、钉钉、剥皮挖根、攀树折枝、悬挂重物,或者有其他损害古树名木正常生长行为,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以保证各项制度和保护措施的严格执行和落实。(大众网-山东24小时记者 樊思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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