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张淳艺 7月17日晚,民航局在官网发布了《关于改进民航票务服务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提出,航空公司要制定机票退改签收费“阶梯费率”,不能简单规定特价机票一律不得退改签;OTA平台(在线旅行社平台)、销售代理企业严禁在退改签收费标准之外向旅客加收额外费用。 近期,民航票务服务成为旅客投诉焦点,尤其是机票退票、改期和签转服务中存在的一些“乱象”,更是引发社会广泛关注。面对质疑,一些航空公司和销售代理企业辩称,目前机票销售普遍打折力度较大,消费者享受了优惠的购票价格,就必须让渡出机票退改签的权利作为对价。这种说法其实是站不住脚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是消费者的基本权利,这一点并不会因为其购买的是全价票还是折扣票而有所区别。
当然,机票具有时效性、专用性等特点,退改签属于消费者的单方违约行为,需要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但这种责任应该是公平合理的,而不能是漫天要价。目前,不管提前多长时间退票,都要收取高额退票费,这显然是不合情合理的。毕竟,提前时间越长,给航空公司造成的损失越小,其可以有充足的时间调整运营计划,进行二次销售。因此,退改签收费与时间等因素挂钩,根据离站时间由远及近实行递进式的“阶梯费率”,有助于合理弥补企业损失,也能遏制随意退票行为。
目前,火车票退改签实行的就是“阶梯费率”。1996年施行的《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也曾规定,旅客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24小时以内、两小时以前要求退票,收取客票价10%的退票费;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两小时以内要求退票,收取客票价20%的退票费。但在2004年修订时将这一条款删除,导致机票退改签乱象丛生。
社会上,呼吁退改签手续费率区别收取的呼声日渐高涨。如今,民航局从善如流,要求航空公司根据不同票价水平和时间节点等,设定合理的梯次收费标准,退票费不得高于客票的实际销售价格,这无疑是一种理性纠偏,有望破解“退改签费率畸高”难题。接下来,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确保“阶梯费率”收费标准公示到位,严肃查处代售企业收取额外“退改签”费用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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