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许可就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中交一航局被处罚

2018-07-23 08:48   来源: 信网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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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网(0532-80889431)了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是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而制定的。其中该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中明确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就得挨罚。

  近日,信网从青岛市李沧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了解到,中交一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因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却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被依法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并处罚款50000元整。

  根据查询结果可得,中交一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于1981年1月26日在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经营范围有:普通货运;公共停车场;货物及技术进出口等(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并无食品经营这一项。

  为了解此事具体情况,7月18日下午,信网联系到了中交一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生产部门的工作人员,对方表示,自己不负责对外联络,具体情况需要咨询公司办公室,并向信网提供了联系方式。

   [编辑: 焦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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